青山纸业:重大诉讼进展公告2019-04-26
证券代码:600103 证券简称:青山纸业 公告编号:临 2019-038
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终审改判公司子公司胜诉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为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福建省
泰宁青杉林场有限责任公司
●涉案的金额:本诉涉案金额 2,900 万元及相关利息,反诉涉案金额 935 万元及相关利
息。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基于谨慎性原则,曾之前会计年度子公司已对
前期败诉相应计提了预计负债约 730 万元,本次判决胜诉并相应帐务处理后,将对公司本期
利润产生积极影响。
2019 年 4 月 24 日,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福建
省泰宁青杉林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泰宁林场”)收到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
判决书(2018)闽 04 民终 1480 号,有关子公司泰宁林场与南平市建阳区世丰木业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 “世丰木业”)林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泰宁林场胜诉(终审),
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上诉的背景情况
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泰宁林场与世丰木业林业承包合同纠纷案,2017 年 2 月 3 日,福
建省泰宁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泰宁林场胜诉,2017 年 2 月 20 日,世丰木业因不服本案一审
判决,上诉至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 年 8 月 3 日,三明中院裁决发回重审。2018
年 1 月 25 日,泰宁县人民法院重审一审开庭并主张和解,泰宁林场不同意和解,法院于 2018
年 4 月 20 日、2018 年 6 月 5 日两次再开庭审理,期间无判决结果。2018 年 8 月 6 日,泰宁
林场接到对方变更诉讼请求文书和泰宁县人民法院开庭传票,2018 年 8 月 9 日法院继续开
庭并当庭宣判泰宁林场败诉。2018 年 8 月 13 日法院下达民事判决书(2017)闽 0429 民初 700
号,判决结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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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解除世丰木业与泰宁林场于 2003 年 8 月 16 日签订的《承包青衫林场林木资产经营
合同》;
2、泰宁林场返还世丰木业风险保证金 1,000,000 元;
3、世丰木业支付尚欠泰宁林场承包费 3,834,486.90 元及利息 394,854.31 元(利息截止
2018 年 7 月 31 日,按年利率 4.35%计算;尚欠承包费已扣除青衫林场公司应支付世丰木业
公司 2015 年度幼林管护费及水电费 134,280 元);
4、泰宁林场应补偿世丰木业 10,345,564 元;
5、以上款项折抵后,泰宁林场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世丰木业 7,116,223.70
元;
6、驳回世丰木业的其他诉讼请求;
7、驳回泰宁林场的其他反诉请求。
以上有关本合同纠纷案诉讼背景及相关进展情况具体详见公司于 2015 年 10 月 28 日、
2015 年 11 月 5 日、 2017 年 2 月 6 日、2017 年 2 月 22 日、2017 年 8 月 4 日、2018 年 8 月
15 日分别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公司重大诉讼相关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5-074、临 2015-076、
临 2017-003、临 2017-008、临 2017-055、临 2018-046)。
二、本次上诉的基本情况
2018 年 8 月 23 日,子公司泰宁林场不服泰宁县人民法院重审一审判决,向三明市中级
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1、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泰宁林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世丰木业
2、上诉请求
(1)撤销泰宁县人民法院(2017)闽 0429 民初 700 号民事判决第 2、4、5、7 项,改判支
持其全部诉讼请求,驳回世丰木业的诉讼请求。
(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世丰木业承担。
请求法院改判支持泰宁林场全部诉讼请求,驳回世丰木业的诉讼请求。
三、本次上诉判决结果(终审)
2018 年 11 月 6 日,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并于 2019 年 4 月 24 日下达《福建
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闽 04 民终 1480 号)。法院终审判决泰宁林场胜
诉,判决结果如下:
1、维持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法院(2017)闽 0429 民初 700 号民事判决第 1、3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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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撤销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法院(2017)闽 0429 民初 700 号民事判决第 2、5、6、7 项;
3、变更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法院(2017)闽 0429 民初 700 号民事判决第 4 项为:泰宁林场
应补偿世丰木业 2,005,851 元。
本判决确认的应付款项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
4、驳回泰宁林场其他诉讼请求;
5、驳回世丰木业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 115,228 元,由泰宁林场负担 46,114 元,世丰木业负担 69,114 元。一
审本诉案件受理费 186,800 元,由世丰木业负担 173,880 元,泰宁林场负担 12,920 元;反
诉案件受理费 70,113 元,依法减半收取 35,056.50 元,由泰宁林场负担 17,952 元,世丰木
业负担 17,104.50 元。鉴定费 41,000 元,由世丰木业负担 30,000 元,泰宁林场负担 11,000
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四、本次判决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基于谨慎性原则,曾之前会计年度子公司已对前期败诉相应计提了预计负债约 730 万
元,本次判决胜诉并相应帐务处理后,将对公司本期利润产生积极影响。
五、风险提示及其他
1、案件判决后,将进入执行程序,目前尚无执行结果信息。
2、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证券日报》,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防范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闽 04 民终 1480 号)
特此公告
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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