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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青山纸业:重大诉讼进展公告2019-08-14  

						证券代码:600103              证券简称:青山纸业          公告编号:临 2019-068


                    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国家最高人民法院驳回公司再审申请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 14,310,944.34 元及相应利息
    ●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已在之前会计年度对本次再审申请相关诉讼事
项涉案金额全额计提了坏帐准备,并对相关部分专项 12,957,523.20 元做损失处理列入营
业外支出,对公司本期利润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2019 年 8 月 12 日,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青山纸业”)
收到国家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 最高法民申 2633 号),有关公司与被申请人南
昌环湖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昌环湖公司”)、原审第三人福建阿木尔投资有限责任公
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最高人民法院驳回公司再审申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申请再审的背景情况
    公司因纸材原料侵权纠纷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另案提起诉讼事项,2016年8月
31日,该法院一审判决公司胜诉;南昌环湖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
上诉,2017年2月14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并发回重审;2018 年 5
月 2 日,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一审判决公司胜诉(判决书文号:(2017)赣01民初
125号);南昌环湖公司不服重审一审判决再次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8年12
月28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并于第二天12月29日作出终审生效判决,公司败诉,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赣民终548号判决如下:
    1、撤销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赣01民初125号民事判决;
    2、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18,06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34,263.54元,共计252,331.54元,由公
司负担。
    以上有关本合同纠纷案诉讼背景及相关进展情况具体详见公司于2015年5月5日、2016
年9月23日、2016年12月14日、2017年2月21日、2018年5月19日、2019年1月15日分别在指定
的信息披露媒体即《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登的重大诉讼相关公告(公告编号分别为:临
2015-043 、临 2016-038 、临 2016-067 、临2017-007、临2018-029、临2019-006)及公司
2018年年度报告、2019年第一季度报告中的相关章节。
    二、本次申请再审的基本情况
    公司认为上述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存在不合理性,为维护公司合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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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600103               证券简称:青山纸业          公告编号:临 2019-068

益,公司委托律师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民事再审申请,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22日登记
受理。
    1、当事人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南昌环湖贸易有限公司
    原审第三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被诉人):福建阿木尔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2、公司请求
    (1)依法对本案提起再审,撤销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赣民终548号民事判决,维持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赣01民初125号民事判决;
    (2)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南昌环湖公司承担。
    三、本次再审申请裁定结果
    2019年8月12日, 最高人民法院下达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9)最高法民申2633号,法院认为,公司的再审事由不能成立,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青山纸业的再审申请。
    四、本次再审申请裁定结果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已在之前会计年度对本次再审申请相关诉讼事项涉案金额全额计提了坏帐准备,并
对相关部分专项 12,957,523.20 元做损失处理列入营业外支出,对公司本期利润不会产生
重大影响。
    五、风险提示及其他
    1、公司将结合案件性质和上述法院审理结果,继续探讨和实施法律途径和措施,维护
公司合法权益,并及时披露有关信息。
    2、公司提醒投资者注意,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证券日报》,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防范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申 2633 号)及送达回证


    特此公告


                                                        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九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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