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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上汽集团: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7-02-07  

						证券代码:600104           证券简称:上汽集团           公告编号:临2017-005


           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汽集团”)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
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2977 号)核准,向上海汽车
工业(集团)总公司、上汽集团核心员工持股计划等 8 名特定对象非
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657,894,736 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
22.80 元,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认购。
     根据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17 年 1 月 12
日出具的德师报(验)字(17)第 00019 号《验资报告》,截至 2017
年 1 月 11 日止,公司实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计
657,894,736 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
币 22.80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4,999,999,980.80 元,扣除承
销费和保荐费计人民币 140,500,000.00 元,公司收到募集资金金额
为人民币 14,859,499,980.80 元,扣除已发生的其他发行费用人民币
5,000,000.00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4,854,499,980.80
元。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
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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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
     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及公司子公司
     或分公司与募集资金开户方上海汽车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
     称“财务公司”)、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
     泰君安”)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或《募集资金
     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具体监管账户情况如下:
                                                                         截至 2017 年
序号                  账户主体                          账号             2 月 6 日余额
                                                                         (单位:元)
 1            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001215529300448371   14,854,499,980.80
 2            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001215529300448921          -
 3            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001215529300449025          -
 4            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001215529300449149          -
 5            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001215529300449273          -
 6        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1001215529300448646          -
 7      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商用车技术中心   1001215529300448770          -
 8             上海汽车变速器有限公司            1001215529300449397          -
 9             上海汽车变速器有限公司            1001215529300448522          -
 10             上汽大通汽车有限公司             1001215529300448894          -
 11           上海赛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1001215529300448495          -
 12           上海汽车工业销售有限公司           1001215529300449424          -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公司(甲方)与财
     务公司(乙方)、国泰君安(丙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
     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
     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
     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
     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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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
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
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
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
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超、丁颖华可以随时到乙
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
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
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
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
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将对账单传真或寄送至丙方联系人处,下
同)。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
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
资金净额”)的 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
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
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
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
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
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
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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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
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
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
日起失效。
    (二)关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公司(甲方)、公
司子公司或分公司(乙方)、财务公司(丙方)与国泰君安(丁方)
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授权乙方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
户”),该专户仅用于乙方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
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
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丁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
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
督导工作。
    丁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
乙方和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
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乙双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超、丁颖华可以随
时到丙方查询、复印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
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
法身份证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


                               4
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乙双方出具加盖单位印章的
对账单,并抄送丁方(将对账单传真或寄送至丁方联系人处,下同)。
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乙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
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
资金净额”)的 20%的,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丁方,同时提
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
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
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
协议的效力。
    8、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乙双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丁方通知
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乙双
方可以自行或者在丁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
专户。
    9、丁方发现甲方、乙方、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
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
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印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
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 年 2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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