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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永鼎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2017年第三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7-09-16  

						                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第八届董事会 2017 年第三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
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
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
们作为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
的态度,基于独立、严谨的立场,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2017 年第三次临时会议
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
予数量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对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和授予数量的
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相关调整事项的规定。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
和授予数量的调整。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向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实施首次授予,我们认
为:
    1、董事会确定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日为 2017 年 9 月 15 日,
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
其摘要中关于授予日的规定,同时《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
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也已成就。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
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的授予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
定,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
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
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
骨干业务人员和子公司高管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经营
者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
股东的利益。
    6、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
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17 年 9
月 15 日,向 114 名激励对象授予 1,890.00 万股限制性股票。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独立意见签字
页)


   独立董事签名:




   华卫良                    耿成轩




                                                    2017 年 9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