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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永鼎股份: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0-03-14  

						                    江苏竹辉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竹辉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受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
的委托,委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
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
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
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
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
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
了本次股东大会。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0 年 2 月 26 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进行
了公告(下称“公告”)。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时间为 2020 年 3 月 13 日日下午
14:30 分,地点在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 318 国道 74K 处芦墟段北侧江
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一楼会议室。网络投票系统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网络投票时间为自 2020 年 3 月 12 日 15 时
00 分至 2020 年 3 月 13 日 15 时 00 分。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所律师经查验公告等书面文件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符
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名,代表股份【45793221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36.77】%。
    根据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人,代
表股份【192152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所律师经查验股东登记信息等书面文件后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
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公告所列议案进行
了表决。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了《关于为全资子公司申请
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上述议案采取非累积投票方式,结果以符合公司章
程规定的票数同意通过。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
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