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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重庆路桥:董事、监事津贴制度2018-04-24  

						                    重庆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津贴制度

    第一条 为完善和规范公司治理制度,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参照行业惯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为客观反映公司董事、监事所付出的劳动及所承担的风险与责任,
切实激励公司董事、监事积极参与决策与管理,公司实行董事、监事任职津贴。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津贴根据公司经营业绩、董事、监事职责履行状况
和承担风险等因素,参照行业水平来确定。
    第四条 根据董事、监事产生方式和工作性质的不同,划分为:
    (一)内部董事,指在公司除担任董事外还担任其他职务的董事。
    (二)独立董事,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公司按照相关规定
聘请的,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三)外部董事,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
    (四)外部监事,指不在公司担任除监事外的其他职务的监事。
    (五)职工监事,指公司在职职工,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监事 。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任职风险津贴采取固定津贴的形式,标准如下:
    独立董事津贴标准:14.29 万元/年(税前)
    外部董事津贴标准:7.15 万元/年(税前)
    外部监事津贴标准:7.15 万元/年(税前)
    第六条 在公司内部担任其他职务的内部董事、职工监事按照其任职领取薪
酬,不再单独领取本津贴。
    第七条 任职津贴自董事、监事经股东大会批准任职当月起计算,按月支付,
由公司统一代扣并代缴个人所得税。董事、监事因辞职或离任,按照实际工作时
间计算该津贴数额,超过半月的按一个月计算,不足半月的不计算。
    第八条 在任期期间,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因作出违规、违法的
决议,或董事、监事不履行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而受到中国证监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谴责或经济处罚,由董事、监事个人负责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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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董事、监事出席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差旅费以及按《公
司章程》行使职权所需费用不包含在上述津贴内,由公司据实报销。
    第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修订与解释。如国家出
台新的与本制度有关的法律法规,致使本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不一致,董事会酌
情进行修订。
    第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自 2018 年 1 月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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