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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重庆路桥: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重庆路桥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重大事项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2018-08-27  

						债券代码:122364.SH                                             债券简称:14 渝路 01
债券代码:122368.SH                                             债券简称:14 渝路 01




                 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重庆路桥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重大事项受托管理事
                                  务临时报告




                                债券受托管理人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75 楼 75T30 室)




                                  2018 年 8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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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要声明


    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编制本报
告的内容及信息均来源于发行人2018年8月22日对外披露的《重庆路桥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董事发生变动的公告》以及相关备查文件。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
事宜作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
所作的承诺或声明。在任何情况下,未经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书面许可,不得用
作其他任何用途,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进行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摩根士丹利华
鑫证券不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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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作为重庆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
司”)发行的重庆路桥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公司债券(第一期)、重庆路桥股份有
限公司2014年公司债券(第二期)的受托管理人,持续密切关注对债券持有人权益
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根据《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第十一条、第十
七条要求、《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及以上债券《受托管理
协议》的约定,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特此出具本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就发行
人董事发生变动的事项报告如下:
    一、发行人董事发生变动的基本情况
    根据《重庆路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董事发生变动的公告》(以下简称“发行
人公告”),发行人第六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于2018年7月19日召开2018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以及《关
于选举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等议案,并于2018年7月20日披露《重
庆路桥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选举江津、刘勤勤、
谷安东、吕维、刘影、张漫为发行人第七届董事会董事,任期三年;选举龚志忠、
战英杰、柯绍烈为发行人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三年;选举李静、胡涛、
蒋文烈为发行人第七届监事会监事,与发行人职工代表大会推选的许瑞、黄兴家
两名职工代表监事共同组成发行人第七届监事会,任期三年。
    新任董事、独立董事简历如下:
    1、刘影,女,44 岁,曾任重庆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业务副经
理、业务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现任重庆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管理总
部总裁。截止目前,没有持有发行人股份或债券。
    2、龚志忠,男,55 岁,现任北京嘉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国都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独立董事,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独立董事。截止目前,没有持有发行人
股份或债券。
    3、战英杰,女,47 岁,曾任中国服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恒天金石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英国Todd & Duncan Limited 董事长,恒天金
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截止目前,
没有持有发行人股份或债券。
    4、柯绍烈,男,49 岁,资深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现任瑞华会计师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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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务所重庆分所合伙人、所长,重庆超力高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截止目前,
没有持有发行人股份或债券。
    截至目前,发行人已完成上述人员的工商变更登记流程。
    二、影响分析
    本次变更涉及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发生变动。根据发行人公告,上述董事变
动事项属于发行人正常人士变更,对其日常管理、生产经营及偿债能力无重大不
利影响,也不会对发行人董事会决议有效性产生影响。上述人事变动后公司治理
结构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


    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作为重庆路桥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公司债券(第一期)、
重庆路桥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公司债券(第二期)的受托管理人,根据《公司债券
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第十一条、第十七条要求出具本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
告,并就上述事项提醒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


    特此报告。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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