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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美尔雅: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8-03-10  

						                 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美尔雅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一八年三月九日




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
地址:武汉市江汉区唐家墩路 32 号国创大厦 20 楼
电话:(86 27 8562 0999) 传真:(86 27 8578 2177)
电子邮箱:dewell@ dewellcn.com      邮政编码:430024
                          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美尔雅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湖北美尔雅股份有限公司

    经湖北省司法厅批准,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已与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合并,

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业务已整体并入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故关于贵

公司原委托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法律事务依法由湖北得

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履行。

    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湖北美尔雅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

公司本次会议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与

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

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

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的要求,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

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

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

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经核查验证,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

    1、本次会议的召集

    2018 年 2 月 13 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作出召开公司 2018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决议。

    2018 年 2 月 14 日,公司董事会在指定媒体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发布《关于
召开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了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

会议议题、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等有关事项。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会议通知对网络投票的投票

代码、投票议案号、投票方式等有关事项做出明确说明。

    2、本次会议的召开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8 年 3 月 9 日下午 14:30 在黄石市团城山开发区湖锦路

1 号磁湖山庄酒店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与会议通知的内容相一

致。

    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时间安排符合《网络投票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会议由公司副董事长郑继平先生主持。

       二、关于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1、经验证,出席公司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为 4 人,代表公司股份

74,184,93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0.6069%。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为 2 人,

代表公司股份 74,176,33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0.6045%;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为

2 人,代表公司股份 8,6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24%。

       2、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关于本次会议的提案

    经查,本次会议无修改原有提案或增加临时提案的情形。

    公司本次会议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相符。

       四、关于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关于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经验证,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监票人员对现场会议的投票和计

票进行了监督,确认表决结果真实、有效;会议当场公布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

合并统计表决结果。

    (二)关于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对《关于增补第十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根据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与会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的同意票,陈京南女士
当选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五、结论意见

    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的表决

程序均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公司本次会议所审议议案的表决结果

真实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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