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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美尔雅: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8-06-29  

						                 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美尔雅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




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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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美尔雅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湖北美尔雅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湖北美尔雅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对公司本次会议

进行见证,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本次会

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

效性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经核查验证,发表

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

    1、本次会议的召集

    2018 年 4 月 24 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作出召开公司 2017 年年度股

东大会的决议。

    2018 年 4 月 26 日,公司董事会在指定媒体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发布《关于

召开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了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议

题、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等有关事项。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会议通知对网络投票的投票代

码、投票议案号、投票方式等有关事项做出明确说明。

    2、本次会议的召开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8 年 6 月 28 日下午 14:00 在湖北省黄石市团城山开发区

湖锦路 1 号磁湖山庄酒店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与会议通知的内

容相一致。

    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时间安排符合《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陈京南女士主持。

    二、关于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1、经验证,出席公司本次会议的股东为 4 人,代表公司股份 84,885,038 股,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 23.5791%。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为 2 人,代表公司股份

73,648,33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0.46%;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为 2 人,代表公司股

份 11,236,7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12%。

    2、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关于本次会议的临时提案

    2018 年 6 月 13 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增加公司经

营范围及相应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公司大股东湖北美尔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美尔雅集团)将其作为临时提案提交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2018 年 6 月 15 日,公司董事会在指定媒体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发布《公司

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和《关于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

的公告》。

    经查,美尔雅集团持有公司 20.39%的股份。本律师认为,根据《公司章程》的

规定,美尔雅集团具有向公司股东大会提交临时提案的资格;本次会议增加临时提案

的公告时间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本次会议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相符。

    四、关于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关于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经验证,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监票人员对现场会议的投票和计票

进行了监督,确认表决结果真实、有效;公司当场公布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合并统

计的表决结果。

    (二)关于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对下列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1、公司 2017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公司 2017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公司 2017 年年度报告及报告摘要;

    4、公司 2017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公司 2017 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6、公司关于续聘 2018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7、公司关于预计 2018 年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8、公司 2017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9、公司关于 2018 年度使用自有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议案;

    10、关于公司 2018 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11、关于处置子公司浠水美尔雅纺织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议案;

    12、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及相应修订的议案。

    上述第 1-6、8-11 项议案得到与会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的同意票,获得通过;

第 12 项议案得到与会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的同意票,获得通过。

       第 7 项议案未得到与会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的同意票,未获得通过。

       公司对上述第 5 项议案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进行了单独计票,并将予以公告。

       五、结论意见

       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

序均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公司本次会议各项议案的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