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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美尔雅: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18-08-24  

						                 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美尔雅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一八年八月二十三日




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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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美尔雅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湖北美尔雅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湖北美尔雅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本

次会议进行见证,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本次会

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

效性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经核查验证,发表

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

    1、本次会议的召集

    2018 年 8 月 3 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作出召开公司 2018 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决议。

    2018 年 8 月 4 日,公司董事会在指定媒体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发布《关于召

开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了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

议议题、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等有关事项。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会议通知对网络投票的投票代

码、投票议案号、投票方式等有关事项做出明确说明。

    2、本次会议的召开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8 年 8 月 23 日下午 14:30 在湖北省黄石市团城山开发区

湖锦路 1 号磁湖山庄酒店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与会议通知的内

容相一致。

    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时间安排符合《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陈京南女士主持。

    二、关于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1、经验证,出席公司本次会议的股东为 7 人,代表公司股份 11,275,317 股,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 3.13%。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为 1 人,代表公司股份 259,6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7%;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为 6 人,代表公司股份 11,015,71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06%。

    2、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关于本次会议的提案

    经查验,本次会议无修改原有提案或增加临时提案的情形。

    公司本次会议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相符。

    四、关于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关于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监票人员对现场会议的投票和计票

进行了监督,确认表决结果真实、有效;公司当场公布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合并统

计的表决结果。

    (二)关于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对《关于预计公司 2018 年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该项议案为关联交易事项,根据表决结果,该项议案得到与会非关联股东所持表

决权过半数的同意票,获得通过。

    五、结论意见

    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

序均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公司本次会议议案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