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尔雅: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18-08-24
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美尔雅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一八年八月二十三日
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
地址:武汉市江汉区唐家墩路 32 号国创大厦 20 楼
电话:(86 27 8562 0999) 传真:(86 27 8578 2177)
电子邮箱:dewell@ dewellcn.com 邮政编码:430024
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美尔雅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湖北美尔雅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湖北美尔雅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本
次会议进行见证,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本次会
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
效性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经核查验证,发表
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
1、本次会议的召集
2018 年 8 月 3 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作出召开公司 2018 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决议。
2018 年 8 月 4 日,公司董事会在指定媒体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发布《关于召
开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了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
议议题、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等有关事项。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会议通知对网络投票的投票代
码、投票议案号、投票方式等有关事项做出明确说明。
2、本次会议的召开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8 年 8 月 23 日下午 14:30 在湖北省黄石市团城山开发区
湖锦路 1 号磁湖山庄酒店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与会议通知的内
容相一致。
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时间安排符合《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陈京南女士主持。
二、关于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1、经验证,出席公司本次会议的股东为 7 人,代表公司股份 11,275,317 股,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 3.13%。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为 1 人,代表公司股份 259,6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7%;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为 6 人,代表公司股份 11,015,71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06%。
2、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关于本次会议的提案
经查验,本次会议无修改原有提案或增加临时提案的情形。
公司本次会议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相符。
四、关于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关于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监票人员对现场会议的投票和计票
进行了监督,确认表决结果真实、有效;公司当场公布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合并统
计的表决结果。
(二)关于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对《关于预计公司 2018 年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该项议案为关联交易事项,根据表决结果,该项议案得到与会非关联股东所持表
决权过半数的同意票,获得通过。
五、结论意见
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
序均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公司本次会议议案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