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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亚盛集团:高级管理人员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办法2018-12-15  

						           甘肃亚盛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规范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调动经营者的积极性,

促进企业经济效益的不断提升,维护所有者权益,给投资者以丰厚的回

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甘

肃亚盛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考核对象为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

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和《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与经营业绩

考核,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具体负责。本办法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二章 公司总经理年薪标准

    第四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报酬实行年薪激励机制。总

经理年薪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两部分构成。

    (一)基本年薪是指年度基本收入。基本年薪根据上年度在岗职

工平均工资的2倍确定。

    (二)绩效年薪是指与年度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的收入。绩效

年薪根据年度主要经营管理目标(营业收入、净利润和职均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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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完成情况确定。

    (三)总经理年薪=基本年薪+绩效年薪。

    总经理年薪=基本年薪+绩效年薪。总经理年薪考核基数根据

本年度各分(子)公司经营者平均年薪的2倍确定。

                 第三章   经营管理目标指标与考核办法

    第五条 年度经营管理目标指标由经营指标和管理指标构成。

    (一)经营指标的营业收入、净利润、职均收入作为确定公司

总经理应发年薪的依据。

    年末依据中介机构审计后的财务决算报告进行考核,按公司营业

收入、净利润、职均收入实际完成数确定公司总经理的应发年薪。

    (二)管理指标主要指运营指标,考核反映企业社会责任的指标,

包括质量、环保和生产安全三项指标,统称安全生产管理指标。安全生

产管理指标作为异动公司总经理年薪的依据,主要评估安全事故经济损

失和伤亡人数。

    第六条 在考核企业年度经营业绩指标时,要扣除客观因素所造成

的影响。

    (一)出现下列情况,在考核时增加利润或所有者权益:

    1、经批准在经营期弥补(任期)以前年度潜亏和挂账;

    2、按规定进行清产核资、资产评估、产权界定等导致资产减少;

    3、因国家政策调整导致企业减利或资产减值 ;

    4、按规定认定的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的非企业自身因素导致减利

或资产减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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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其他客观减少因素。

    (二)出现下列情况,在考核时减少利润或所有者权益:

    1、股东新增投资;

    2、按规定进行清产核资、资产评估、产权界定等导致资产增加;

    3、收返还、财政退库、接受捐赠等;

    4、认定的导致企业增利或资产增值的其他客观增加因素。

    第七条 总经理年薪考核办法。

    (一)考核基数:总经理年薪考核基数为本年度各分(子)公司

经营者平均年薪的2倍。

    (二)年薪考核办法

    1、营业收入指标每增减10%,年薪基数增减5%;

    2、净利润指标每增减10%,年薪基数增减5%;

    3、职均收入指标每增减10%,年新基数增减10%;

    4、安全事故经济损失达到20万元,扣年薪基数的1%;损失每

增加10万元,增扣年薪基数的1%;

    5、以上四项指标考核累计计算,累计增减幅度不超过年薪基

数的30%。

               第四章 经营业绩考核评定

    第八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以会计年度为考核期。考核期内调离或

终止的,经营业绩考核从考核期始至离任时止。由于特殊原因需要调整

的,由董事会决定。

    第九条 资产置换、并购重组、股票发行、债券发行等资本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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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营重大事项,单独立项考核,不在年度经营考核范围之列。

    第十条 经营业绩指标完成情况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考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依据经中介机构审计后的公司财务

决算报告,对公司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形

成高级管理人员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评价结果与奖惩意见,提交董事

会批准。
                第五章   薪酬构成与兑现

    第十一条 公司其他高管人员的薪酬包括基本年薪、绩效年薪。

    第十二条 公司负责综合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年薪基数按总经

理年薪的 60%-90%确定,分管经营、科技或直接承担经济指标的高

管人员的年薪基数与分管的经营单位经营成果或担负的经济指标

挂钩(按年初签订的经营管理目标责任书相关约定确定);年薪依

据年初各自签订的年度(经营)管理目标责任书考核得分的百分比

计算:年薪=年薪基数×考核得分/100;年薪总额必须同时满足上述

两项条件。

    第十三条 公司总经理的基本年薪按月发放,发放标准为上年度在

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倍除以12个月;绩效年薪在年度考核评价后兑现。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年薪依据上述发放方式和相应比例兑现。

                   第六章    薪酬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经公司批准在下属全资、控股、

参股企业兼职的,不得在兼职企业领取薪酬或补贴。

    第十五条 对任期内出现重大安全事故或重大工作失误,给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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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造成重大损失,除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外,根据其在公司承担的责任,

扣减部分或全部绩效年薪。

    第十六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岗位变动调离的,自公司下发

职务调整文件次月起,除按当年在岗位实际工作月数计提的绩效年薪外,

不得继续在公司领取薪酬。

    第十七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和住房公积金,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第十八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得年度薪酬应依法缴纳所得税。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有权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高

管人员的年薪发放情况进行检查。对执行本办法过程中存在下列情

况的,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一)对超过核定标准发放公司负责人薪酬的,责令收回超标准

发放部分,并对相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二)对于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提供虚假考核信息资料,公司董

事会薪酬委员会有权取消相关人员当年的绩效年薪。情节严重的, 给予纪

律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8年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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