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天成控股: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18-05-17  

						                        重庆市江北区金融街 3 号 D 座中国人保寿险大厦 5-1 层 A 单元 邮政编码:400023
              5-1 A, Tower D, PICC Life Insurance Tower, 3 Financial Street, Jiangbei District, Chongqing 400023, P.R.China
                                     电话/Tel:(8623) 8879 8388 传真/Fax:(8623) 8879 8300
                                                     网址: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重庆)律师事务所

                               关于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重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州长征天成控

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我们(以下称“本所律师”)

出席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

东大会规则》”)、 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进行了审

查,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查证,公司董事会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于 2018 年 4 月

25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证券时报》,并发

布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经核查,会议通知载明了召集人、投票方式、现场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成都  武汉        重庆      青岛     杭州     香港     东京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
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Guangzhou  Chengdu  Wuhan  Chongqing  Qingdao  Hangzhou  Hong Kong  Tokyo  London  New York  Los Angeles  San Francisco
                                                             私有文件 严格保密
                                                                     法律意见书

会议召开日期、时间和地点、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融资融券、

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会议审议事项、投票注

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方式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8 年 5 月 16 日 9 点 30 分在贵州省遵义市武汉

路 1 号长征电气工业园三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

议通知中披露的一致。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朱洪彬先生主持。经验证,本次股东大

会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与会议通知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为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网络

投票起止日期自 2018 年 5 月 16 日至 2018 年 5 月 16 日。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

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

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经验证,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已按照公告的

内容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

台。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律、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投票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及委托投票代理人的签名,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投票代理人共计 1 人,代表公司股份 93,403,800 股,占公

司总股本的 18.3431%。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

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1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7,200 股,占公司股份总


                                    -2-
                                                          私有文件 严格保密
                                                                  法律意见书

数 0.0014%。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

验证其身份。

       3.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及委托投票代理人外,还有公司董事、监事、董事

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上述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4.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议案。现场会议对议案以记名投票

方式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和表决的议案为:1.《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

报告》;2.《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3.《2017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4.

《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5.《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6.《关于预计2018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7.《关于2018年度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

案》;8.《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18-2020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9.《关于

续聘公司2018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议案5、6、7、8、9属于对中小投资者单独

计票的议案,议案6属于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的议案,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

称为银河天成集团有限公司,无特别决议议案。

    综合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表决的议案6《关

于预计201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未获得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票同

意,该项议案未获通过,其余议案获得了有效表决票数通过。会议对所议事项的

决定作成了会议记录,并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3-
                                                         私有文件 严格保密
                                                                 法律意见书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

有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4-
                                                          私有文件 严格保密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贵州长征天成控股

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中伦(重庆)律师事务所

                                          律师:王   锋

                                                何雨昕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六日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