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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天成:关于中小投资者诉讼进展的公告2020-03-07  

						证券代码:600112       股票简称:ST 天成     公告编号:临 2020—010

             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中小投资者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124起一审判决;77 起二审判决。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共同被告/上诉人。
    涉案金额:124起一审案件原告索赔金额31,557,221.25元,一审判决金额
24,213,780.5元;77起二审案件投资者索赔金额11,616,951.94元,判决赔偿金
额合计11,373,367.54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对于上述一审判决,相关诉讼预计会
对公司利润产生负面影响,鉴于案件尚未结案,暂时无法判断相关诉讼事项对公
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对于上述二审判决结果,公司保留在法律规定期
限内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的权利。公司将按照相关会计准则及其规定将
上述诉讼赔偿损失计入公司损益。


    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天成控股”)于近
日收到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 124份《民事判决书》以及贵州省高级人民法
院发来的 77份《民事判决书》。根据《民事判决书》显示,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对124 名原告起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审理终结并作出一审判决,贵
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对 77 起上诉案件审理终结并作出二审判决。现就有关情况公
告如下:
    一、二审案件情况
    公司针对77名中小投资者诉本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上诉至贵州
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民事判决书》显示,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法院已对上述
案件审理终结并作出二审判决。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1、诉讼当事人:
       上诉人: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77名中小投资者
       2、诉讼请求:
       (1)撤销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金额合计人民币11,373,367.54
元;
       (2)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3、主要事实与理由:
       天成控股的信息披露行为不构成虚假陈述;本案虚假陈述与被上诉人交易决
策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本案存在系统性风险。
       (二)法院判决情况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对上述诉讼案件进行了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并
作出二审判决。根据相关法院文书,法院认为: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
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本次诉讼总体判决情
况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公司承担。


       二、一审案件情况
       (一)基本情况
       1、上诉当事人:
序号 原告                           被告            判决金额合计(元)
1        王玲英等30名中小投资者     天成控股及相关 10,408,633.84
                                    责任人
2        罗子超等94名中小投资者     天成控股        13,805,146.66

合计 124名中小投资者                                24,213,780.5
       2、原告的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合计31,557,221.25元。
    (2)判令被告承担案件的诉讼费用
    3、主要事实与理由
    2018年11月,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下
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112号),证监会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有关信息
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处罚,详见本公司于2018 年11月29日披露的《贵州长
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
公告》(公告编号:临2018-073)。
    (二)判决情况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上述诉讼案件进行了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并
作出一审判决。根据相关法院文书,法院认为:被告存在虚假记载的证券市场虚
假陈述行为;本案虚假陈述实施日为2017年1月26日,虚假陈述更正日为2017年4
月24日,基准日为2017年7月6日;原告投资损失与被告虚假陈述行为存在因果关
系。本次诉讼总体判决情况如下:
    (1)由公司承担120名中小投资者的经济损失及相关费用,裁定尹训伟等4
人撤回起诉;
    ( 2 )判 令公 司于 判决 生 效之 日起 十日 内赔 偿 原告 投资 差额 损失 共计
24,213,780.5元;
    (3)相关责任人对30名中小投资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案件受理费由公司及原告共同承担。


    三、诉讼判决对公司的影响
    截至目前,公司各项业务经营情况正常。公司对于上述一审判决不服并将在
法律规定期限内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相关诉讼预计会对公司利润产
生负面影响,鉴于案件尚未结案,暂时无法判断相关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或期后
利润的具体影响。
    对于上述二审判决结果,公司保留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
审申请的权利;公司将按照相关会计准则及其规定将上述诉讼赔偿损失计入公司
损益。
    公司将持续关注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后续将积极
采取各项措施,妥善处理诉讼事宜,依法维护公司和广大股东的合法权益。敬请
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
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以公司在上
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3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