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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浙江东日: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6-01-28  

						                                                   法律意见书




                     关于

        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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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16H0096 号

致: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
要求,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浙江东日”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吕崇华、张声律师参加浙江东日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浙江东日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
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浙江东日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浙江东日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
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浙江东日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查验,浙江东日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
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 2016 年 1 月 12 日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上公告。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题为:
    1.《选举李根美女士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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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会议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举行。其中:
本次会议现场部分召开的时间为 2016 年 1 月 27 日下午 14:30;网络投票起止
时间:自 2016 年 1 月 27 日至 2016 年 1 月 27 日,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
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
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本次会议现场部分的召开地点为:浙江省温州市
矮凳桥 92 号东日大楼 3 楼会议室。
       本次股东大会拟表决的相关议题和相关事项已经在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
中列明与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
进行,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
大会的通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1、截至股权登记日 2016 年 1 月 20 日收市后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及其代理人。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经大会秘书处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
代表共计 2 人,共计代表股份 158,037,210 股,占浙江东日股本总额的 49.60%。
       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代表 1 人,代表股份 156,006,000 股,占浙江东
日股本总额 48.97%%;
       (2)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2,031,210 股,占浙江东日股本
总额的 0.64%。
       本所律师认为,浙江东日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资格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会议的议案进行审议、表
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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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
记名方式就本次会议审议的议题进行了投票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规定
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
没有提出异议。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会议议题已获股东大会同意通过。会议记录及决议均
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浙江东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
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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