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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浙江东日:对外捐赠管理办法(2016版)2017-01-04  

						                     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捐赠管理办法
                          (2016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对外捐赠行为,加强公司对外捐赠事项的管理,更好地履行公司的社
会责任和公民义务,全面、有效地提升和宣传公司品牌及企业形象,
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员工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
捐赠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等相关制度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对公司对外捐赠的原则、范围、程序、审批等作
出了规定。
                      第二章 对外捐赠的原则

    第三条   自愿无偿:公司对外捐赠后,不得要求受赠方在融资、
市场准入、行政许可、占有其他资源等方面创造便利条件,从而导致
市场不公平竞争。
    第四条   权责清晰:公司经营者或者其他职工不得将公司拥有的
财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公司对外捐赠有权要求受赠人落实公司正
当的捐赠意愿。
    第五条   量力而行:公司已经发生亏损或者由于对外捐赠将导致
亏损或者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不能对外捐赠。
    第六条   诚实守信:公司按照内部议事规范审议决定并已经向社
会公众或者受赠对象承诺的捐赠,必须诚实履行。
                   第三章 对外捐赠的范围和方式

    第七条   对外捐赠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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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公益性捐赠,即向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体育
事业、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的捐赠。
   (二) 救济性捐赠,即向遭受自然灾害或者国家确认的“老、
少、边、穷”等地区以及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和个人提供的用于生产、
生活救济、救助的捐赠。
   (三) 其他捐赠,即除上述捐赠以外,公司出于弘扬人道主义
目的或者促进社会发展与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的捐赠。
    第八条     公司对外捐赠的受益人应为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
非营利的事业单位、社会弱势群体或者个人。其中公益性社会团体是
指依法成立的,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
体;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业的不以
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
化机构、社会公共体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对公司内部职工、与
公司在股权、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具有控制与被控制关系的单位或个人,
公司不得给予捐赠。
    第九条   公司可以用于对外捐赠的财产包括现金、实物资产(包
括库存商品、固定资产及其他有形资产等)。公司生产经营需用的主
要固定资产、持有的股权和债权、受托代管财产、已设置担保物权的
财产、权属关系不清的财产,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第四章 对外捐赠的决策程序和规则
    第十条   公司的对外捐赠,按捐赠金额大小实行分级审批原则。
    第十一条    对外捐赠金额按会计年度累计计算,审批程序如下:
    (一)累计金额未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公司年度净利润的0.2%,
捐赠事项经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报董事长审批;
    (二)累计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公司年度净利润的 0.2%,
未超过 0.5%的,捐赠事项须提请董事会审议批准;
    (三)累计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公司年度净利润的0.5%,捐

                               2/4
赠事项须经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捐赠,应当由经办部门提出捐赠申请,按照
本制度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捐赠申请应当包括:捐赠事由、
捐赠对象、捐赠方式、捐赠财产构成及其数额以及捐赠财产交接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捐赠视同母公司捐赠
管理。公司所属各子公司(含分支机构)涉及对外捐赠事宜的,必须
按上述规定上报母公司,按第十一条审批程序批准后方可对外捐赠。
    第十四条   公司经批准的对外捐赠事项,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
室负责办理相关程序,董秘办应当建立详细台账备查。同时报公司监
事会备案。
                第五章   捐赠监督
    第十五条   公司监察部门负责监督受捐方按捐赠协议执行,出现
不相符或改变定向捐赠资金用途时,需书面及时反馈公司相关决策机
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相抵触的,以国家
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为准。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中所称的“未超过”含本数,“超过”不含本
数。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定后颁发实施。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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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0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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