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东日: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7-02-14
法律意见书
关于
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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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86 571 87901111 传真:+86 571 87901500
法律意见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17H0113 号
致: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
要求,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浙江东日” 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吕崇华、张声律师参加浙江东日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浙江东日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
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浙江东日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浙江东日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
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浙江东日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查验,浙江东日本次股东大会由监事会提议、董事会召
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 2017 年 1 月 25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上公告。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题为:
1.00《关于补选第七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1.01《选举张少春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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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会议通知,本次会议现场部分召开的时间为 2017 年 2 月 13 日下午 14:
30;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 2017 年 2 月 13 日至 2017 年 2 月 13 日,采用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
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
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本次会议现场部分的召开地点
为:浙江省温州市矮凳桥 92 号东日大楼 3 楼会议室。
本次股东大会拟表决的相关议题和相关事项已经在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
中列明与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
进行,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
大会的通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1、截至股权登记日 2017 年 2 月 6 日收市后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及其代理人。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经大会秘书处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
代表共计 2 人,共计代表股份 156,008,500 股,占浙江东日股本总额的 48.9668%。
本所律师认为,浙江东日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资格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会议的议案进行审议、表
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
记名方式就本次会议审议的议题进行了投票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规定
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
没有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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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一) 累积投票议案表决情况
1、 关于增补董事的议案
议案序号 议案名称 得票数 得票数占出席 是否当选
会议有效表决
权的比例(%)
1.01 选举张少春 156,006,004 99.9984 是
先生为公司
第七届董事
会董事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 议案名称 同意 反对 弃权
序号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1.01 选举张少春先 4 0.1600 0 0.0000 0 0.0000
生为公司第七
届董事会董事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会议议题已获股东大会同意通过。会议记录及决议均
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浙江东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
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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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系 TCYJS2017H0113 号《关于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二 O 一七年二月十三日。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章靖忠
签署:
承办律师:吕崇华
签 署:
承办律师:张 声
签 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