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册律帅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浙江天 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东 日股份有 限公司 ⒛ 16年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 :TCYJS2017H0346号 致 :浙 江 东 日股 份 有 限公 司 根据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证券 法 》以下简称 ” (“ 证券法 )、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公 “ ” 司法 》(以 下简称 公 司法 )和 中国证券 监督 管理委 员会 《上 市公 司股 东大会规 “ ” 贝刂》 (以 下简称 股 东大会 规 则 )等 法律 、法规和 其他有 关规 范性 文 件 的要求 , 浙江 天册 律师事 务 所 (以 下简称 “本 所 ”)接 受浙江 东 日股 份 有 限公 司 (以 下简 “ ” “ ” 称 浙 江 东 日 或 公 司 )的 委托 ,指 派 吕崇华 律 师 、 张声律 师 参加 浙 江 东 日 ⒛ 16年 年度股 东大会 ,并 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 。 本 法律 意见 书仅 供浙江 东 日 ⒛ 16年 年度股 东大会 之 目的使 用 。本所 律 师 同 意将本法律 意见书 随浙 江 东 日本 次股 东大会 其他信 息披 露 资料 一 并 公告 。 本所律 师根据 《股 东大会 规则 》第 五 条 的要求 ,按 照 律 师 行 业 公认 的业 务标 准 、道德 规 范和勤勉尽 责 的精神 ,对 浙江 东 日本 次股 东大会 所涉 及 的有 关事项和 相 关文件进 行 了必 要 的核 查和验证 ,出 席 了浙江 东 「l⒛ 16年 年度 股 东大会 ,现 出具法律 意见如 下 : 一 、本 次股 东大会 召集 、 召开 的程序 (一 )经 本所律 师查验 ,浙 江 东 日本 次股 东大会 由董事 会 提 议 并 召 集 ,召 开 本 次股 东大会 的通 知 于 ⒛ 17年 3月 11日 在 《中国证券报 》、《上 海证券 报 》及 上 海 证 券 交 易所 网站上 公告 。 根据 本次股 东大会 的议程 ,提 请本次股 东大会 审议 的议题 为 : 1,《 ⒛ 16年 度 董事 会 工 作报 告 》 2,《 ⒛ 16年 度 监 事会 工 作 报 告》 天册律帅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 ⒛ 16年 度 财务 决算报 告 》 4,《 ⒛ 16年 度 利 润分配预案 》 5,《 ⒛ 16年 年度 报 告全 文及摘 要 》 6,《 关于续聘 财 务报 告及 内部控制 审计机 构 的议案 》 (二 )本 次会 议采 取现场表 决与 网络投 票相 结合 的方式 。根据会 议通 知 ,本 次现场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为 ⒛ 17年 4月 14日 (星 期 五 )14点 30分 ,召 开地 点为 浙江 省温州 市矮 凳桥 ” 号东 日大 楼 三 楼会议室 ⊙ 上述 议题 和相 关事 项 己经 在本 次股 东大会通 知 公告 中列 明与披 露 。 本 次股 东大会 按 照 公告 的召开时 间 、召开地 点 、参加 会 议 的方 式及 召开程序 进行 ,符 合法律法 规 和 公 司章程 的规 定 ,召 集人 资格合法 、有 效 。 二 、本 次股 东大会 出席 会 议人 员 的资格 根 据 《公 司法 》、《证 券 法 》 和 《浙 江 东 日股 份 有 限公 司章程 》 及 本 次股 东 大会 的通 知 ,出 席本 次股 东大会 的人 员为 : l、 截 至 股权 登记 日 ⒛ 17年 4月 7日 下午收 市后在 中 国证 券 登记 结算有 限 责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登记在册 的公 司全体股 东或其委托代 理人 ; 2、 公 司董事 、监 事 、 高级管理人 员 ; 3、 公 司聘请 的律 师等相 关 人 员 。 经 大 会秘 书处及 本所 律 师 查验 出席 凭证 ,出 席 本 次股 东大会 的股 东及授 权 代表共计 7人 ,共 计代表 股份 156,⒆ 3,300股 ”占浙江 东 日股 本 总 额 的 48.∞ 35%, 其 中出席本 次股 东大会 的 中小投 资者 (除 上 市公 司董事 、监 事 、高级管理人 员 以 及单独或 者合 并持有 上 市公 司 5%以 上 股 份 的股 东 以外 的其他股 东 ,下 同 )或 其 授权代 表 6人 ,共 计代 表 具有有 效表 决权 的股份 87,300股 ,占 公司有 效表 决权 股份 总数 的 0,m7%。 其 中 : 出席 本 次股 东大会 现场 会 议 的股 东或授 权代表共 计 2人 ,共 计代 表 具有 有 效表 决权 的股份 156,OO6,100股 ,占 浙江 东 日出席 本 次股 东大会 有 效表 决权股份 总 额 的 48.9661%。 通过 网络进 行投 票 的股 东共计 5人 ,共 计 代表 具有有 效表 决权 的股份 87,⒛ o 股 ,占 浙 汪 东 日出席 本 次股 东大 会 有效表 决权股 份 总 额 的 0,m7%。 天册律师事务所 法律 意见书 本所律师认为 ,浙 江东 日出席本次会讠 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资格符合有关 法律 法 规及 规 范性 文件和 公 司章程 的规 定 有权对本次会议的议案进行审议 、 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 决程序 经查验 ,本 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 、法 和 公 司章程 规 定 的表 决程 序 ,采 取 记名方式就本次会议审议的议题进行 了投 表 决 ,并 按 公 司 章程 规 定 的程 序进 行监票 ,当 场公布表决结果 。出席会议的 东和 股 东代 理 人 对 表 决 结 果 没有提 出异议 。 根据表决结果 ,本 次会议的全部议案 获股 东大会 同意通 过 。会 议记 录及 决议均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 本次股东大会 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 ,本 所律师认为 ,浙 江东日 次股 东大会 的召集 与 召开程序 、 出 席会 议人 员 的资格 、 议表 决程序均符合法 、法 规和 公 司章程 的规 定 ;表 决结 果合法 、有 效 。 天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 书 (本 页 为 TCYJs⒛ 17Ho3佰 号 《关 于浙江 日股份有限公司 ⒛16年 年度股东大 会 的法律 意见 书 》之签 署 页 )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日期为二○一七年四月 四 日。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 ,无 副本 。 负责人 : 承办律师 :吕 崇华 承办律师 :张 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