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浙江东日: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7-04-15  

						 天册律帅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浙江天 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东 日股份有 限公司

                             ⒛ 16年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   :TCYJS2017H0346号

 致 :浙 江 东 日股 份 有 限公 司



      根据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证券 法 》以下简称                  ”
                                                   (“   证券法    )、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公
                     “    ”
司法 》(以 下简称 公 司法 )和 中国证券 监督 管理委 员会 《上 市公 司股 东大会规
                   “            ”
贝刂》 (以 下简称 股 东大会 规 则 )等 法律 、法规和 其他有 关规 范性 文 件 的要求            ,




浙江 天册 律师事 务 所 (以 下简称 “本 所 ”)接 受浙江 东 日股 份 有 限公 司 (以 下简
    “           ”    “  ”
称 浙 江 东 日 或 公 司 )的 委托 ,指 派 吕崇华 律 师 、 张声律 师 参加 浙 江 东 日

⒛ 16年 年度股 东大会 ,并 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 。

     本 法律 意见 书仅 供浙江 东 日 ⒛ 16年 年度股 东大会 之 目的使 用 。本所 律 师 同

意将本法律 意见书 随浙 江 东 日本 次股 东大会 其他信 息披 露 资料 一 并 公告 。

     本所律 师根据 《股 东大会 规则 》第 五 条 的要求 ,按 照 律 师 行 业 公认 的业 务标

准 、道德 规 范和勤勉尽 责 的精神 ,对 浙江 东 日本 次股 东大会 所涉 及 的有 关事项和

相 关文件进 行 了必 要 的核 查和验证 ,出 席 了浙江 东 「l⒛ 16年 年度 股 东大会 ,现

出具法律 意见如 下   :




一 、本 次股 东大会 召集 、 召开 的程序

      (一 )经 本所律 师查验 ,浙 江 东 日本 次股 东大会 由董事
                                                              会 提 议 并 召 集 ,召 开
本 次股 东大会 的通 知 于 ⒛ 17年 3月 11日 在 《中国证券报 》、《上 海证券 报 》及 上

海 证 券 交 易所 网站上 公告 。

     根据 本次股 东大会 的议程 ,提 请本次股 东大会 审议 的议题 为            :




      1,《 ⒛ 16年 度 董事 会 工 作报 告 》

     2,《 ⒛ 16年 度 监 事会 工 作 报 告》
 天册律帅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 ⒛ 16年 度 财务 决算报 告 》
       4,《 ⒛ 16年 度 利 润分配预案 》

       5,《 ⒛ 16年 年度 报 告全 文及摘 要 》

       6,《 关于续聘 财 务报 告及 内部控制 审计机 构 的议案 》
        (二   )本 次会 议采 取现场表 决与 网络投 票相 结合 的方式 。根据会 议通 知 ,本
 次现场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为 ⒛ 17年 4月 14日 (星 期 五 )14点 30分            ,召 开地 点为
 浙江 省温州 市矮 凳桥 ” 号东 日大 楼 三 楼会议室 ⊙

      上述 议题 和相 关事 项 己经 在本 次股 东大会通 知 公告 中列 明与披 露 。

     本 次股 东大会 按 照 公告 的召开时 间 、召开地 点 、参加 会 议 的方 式及 召开程序

进行 ,符 合法律法 规 和 公 司章程 的规 定 ,召 集人 资格合法 、有 效 。



二 、本 次股 东大会 出席 会 议人 员 的资格

      根 据 《公 司法 》、《证 券 法 》 和 《浙 江 东 日股 份 有 限公 司章程 》 及 本 次股 东

大会 的通 知 ,出 席本 次股 东大会 的人 员为          :




      l、   截 至 股权 登记 日 ⒛ 17年 4月 7日 下午收 市后在 中 国证 券 登记 结算有 限

责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登记在册 的公 司全体股 东或其委托代 理人       ;




      2、   公 司董事 、监 事 、 高级管理人 员   ;




      3、   公 司聘请 的律 师等相 关 人 员 。

      经 大 会秘 书处及 本所 律 师 查验 出席 凭证 ,出 席 本 次股 东大会 的股 东及授 权

代表共计 7人 ,共 计代表 股份 156,⒆ 3,300股 ”占浙江 东 日股 本 总 额 的 48.∞ 35%,

其 中出席本 次股 东大会 的 中小投 资者 (除 上 市公 司董事 、监 事 、高级管理人 员 以

及单独或 者合 并持有 上 市公 司 5%以 上 股 份 的股 东 以外 的其他股 东 ,下 同 )或 其

授权代 表     6人 ,共 计代 表 具有有 效表 决权 的股份 87,300股 ,占 公司有 效表 决权
股份 总数 的 0,m7%。 其 中     :




      出席 本 次股 东大会 现场 会 议 的股 东或授 权代表共 计     2人 ,共 计代 表 具有 有
效表 决权 的股份 156,OO6,100股      ,占 浙江 东 日出席 本 次股 东大会 有 效表 决权股份
总 额 的 48.9661%。

     通过 网络进 行投 票 的股 东共计 5人 ,共 计 代表 具有有 效表 决权 的股份 87,⒛ o

股 ,占 浙 汪 东 日出席 本 次股 东大 会 有效表 决权股 份 总 额 的 0,m7%。
天册律师事务所                                                                   法律 意见书



      本所律师认为 ,浙 江东 日出席本次会讠 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资格符合有关
 法律
        法 规及 规 范性 文件和 公 司章程 的规 定    有权对本次会议的议案进行审议 、
 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 决程序

      经查验 ,本 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 、法 和 公 司章程 规 定 的表 决程 序 ,采 取
记名方式就本次会议审议的议题进行 了投              表 决 ,并 按 公 司 章程 规 定 的程 序进

行监票 ,当 场公布表决结果 。出席会议的             东和 股 东代 理 人 对 表 决 结 果 没有提

出异议 。
      根据表决结果 ,本 次会议的全部议案            获股 东大会 同意通 过 。会 议记 录及

决议均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
     本次股东大会 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 ,本 所律师认为 ,浙 江东日 次股 东大会 的召集 与 召开程序 、 出
席会 议人 员 的资格 、 议表 决程序均符合法          、法 规和 公 司章程 的规 定 ;表 决结

果合法 、有 效 。
天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 书



 (本 页 为 TCYJs⒛ 17Ho3佰 号 《关
                                   于浙江   日股份有限公司 ⒛16年 年度股东大

会 的法律 意见 书 》之签 署 页 )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日期为二○一七年四月 四 日。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 ,无 副本 。




负责人   :




                                                     承办律师 :吕 崇华




                                                     承办律师 :张   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