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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浙江东日:关于向温州菜篮子集团有限公司租赁房产暨关联交易的公告2017-08-18  

						 股票代码: 600113      股票简称:浙江东日      公告编号:2017-030



                     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温州菜篮子集团有限公司租赁房产
                       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
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交易概述: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拟与温州菜篮子集团有限公
司签订《现代农贸城一期项目批发市场部分租赁协议》,合同金额预
计为 1565.55 万元人民币,租赁期限为一层及夹层的租赁期限自 2017
年 8 月 17 日起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止;二至四层及机房、电梯间、
楼梯间的租赁期限自 2017 年 12 月 1 日起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止,
二至四层及机房、电梯间、楼梯间装修免租期 4 个月;停车场的租赁
期限自 2017 年 12 月 1 日起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止。
    ●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在审
议本次关联交易时,全体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
    ●过去 12 个月公司与同一关联人累计发生过的关联交易为
543.59 万元(系日常关联交易金额,业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
会议审议通过)。
    ●本次关联交易金额未达到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未达到 5%以上,故本事项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授权经营班子具体负责协议的签署。


    一、交易概述

                                1/6
    根据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浙江东日”)
农批市场业务的拓展与公司“一站式采购”的市场布局,公司拟与温
州菜篮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菜篮子集团”)签订《现代农贸
城一期项目批发市场部分租赁协议》,承租温州菜篮子集团位于娄桥
街道古岸头村的现代农贸城一期项目的批发市场部分从事农产品批
发、农贸市场经营管理业务。经协商,双方一致同意按温州华欣资产
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温华欣评报字[2017]0186 号评估报告书确定的
租金评估值为租金标准,租赁场所年租金总额为人民币 1738.56 万元
(大写:壹仟柒佰叁拾捌万伍仟陆佰元整),预计本次租赁期租金为
1565.55 万元(大写:壹仟伍佰陆拾伍万伍仟伍佰元整)。
    鉴于本次交易对方是温州菜篮子集团有限公司,为公司间接控股
股东温州市现代服务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根据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等有关
法律法规关于关联交易之规定,公司本次与菜篮子集团拟签署的租赁
协议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
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关联交易金额未达到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未达到 5%以上,故本事项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授权经营班子具体负责协议的签署。
    二、交易方介绍
    (一)关联方介绍
    本次交易对方是温州菜篮子集团有限公司,为公司间接控股股东
温州市现代服务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因此公司与温
州菜篮子集团有限公司构成关联关系。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温州菜篮子集团有限公司

                             2/6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法人独资)
    成立日期:1998 年 8 月 03 日
    住所:浙江省温州市十七中路 31 弄 15 号
    法定代表人:李少军
    注册资本: 6842 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货运(普通货运);定型包装食品(含冷冻和冷藏食
品)、非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含冷冻和冷藏食品)、直接入口的散装
食品(含冷冻和冷藏食品)、食品冷藏储存;片剂、原料药的生产;
禽类屠宰、加工、销售(以上经营项目限分公司经营);初级农产品、
食用农产品、副食品、其他日用百货销售(含网上销售);自有房产
出租;农贸市场的租赁和管理
    主要股东:温州市现代服务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出资 6842 万元,
占注册资本 100%。
    截 止 2016 年 12 月 底 , 温 州 菜 篮 子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总 资 产
134,741.36 万元,归属母公司所有者权益 87,968.38 万元,实现营
业收入 8,449.12 万元,净利润-4,166.38 万元。
    公司与温州菜篮子集团有限公司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
人员等方面保持独立。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一)交易标的
    本次交易标的为承租位于温州市瓯海区娄桥街道古岸头村的现
代农贸城一期项目的批发市场部分,建筑面积 47,292.62 平米(其
中:一层建筑面积 5160.21 平方米;夹层建筑面积 2009.83 平方米;
二层建筑面积 13646.69 平方米;三层建筑面积 13817.21 平方米;四
层建筑面积 11827.34 平方米;机房 296.64 平方米;电梯间、楼梯间
534.70 平方米;停车场 228 个车位),本次交易属于公司租入资产。
    该经营物业产权清晰,不存在抵押、质押及其他任何限制转让的

                                  3/6
情况,亦不涉及诉讼、仲裁事项或者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不存在
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
    (二)关联交易价格确定的原则
    本次交易双方一致同意标的资产的租赁价格按温州华欣资产评
估有限公司以 2017 年 4 月 30 日为评估基准日进行评估后出具的资产
评估报告(温华资评报字[2017]0186 号)确定的租金评估值为租金标
准。
    四、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履约安排
    (一)签订协议
    公司拟与温州菜篮子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现代农贸城一期项目批
发市场部分租赁协议》。
    (二)协议生效
    该协议生效,基于以下前置条件的达成:
    1、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2、菜篮子集团履行完毕必要的国有资产出租程序;
    3、我司获得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必要授权;
    (三)协议期限
    1、一层及夹层的租赁期限自 2017 年 8 月 17 日起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止;
    2、二至四层及机房、电梯间、楼梯间的租赁期限自 2017 年 12
月 1 日起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止,二至四层及机房、电梯间、楼梯
间装修免租期 4 个月;
    3、停车场的租赁期限自 2017 年 12 月 1 日起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止。
    (四)协议主要内容
    双方同意按评估报告【温华资评报字[2017]0186 号】确定的租
金评估值为租金标准,租赁场所年租金总额为人民币 1738.56 万元

                               4/6
(大写:壹仟柒佰叁拾捌万伍仟陆佰元整)。其中:
    1、一层与夹层的租金标准为人民币 401.95 万元/年(大写:肆
佰零壹万玖仟伍佰元整);
    2、二层、三层、四层及机房、电梯间、楼梯间的租金标准为人
民币 1303.78 万元/年(大写:壹仟叁佰零叁万柒仟捌佰元整);
    3、停车场(228 个车位)的租金标准为人民币 32.83 万元/年(大
写:叁拾贰万捌仟叁佰元整)。
    4、租赁到期前若公司拟续租的,应在协议到期前的 90 日内,书
面通知出租方。于收到公司续租的通知后,如公司正常缴纳租金的,
本合同租期延续,双方应当另行签订租赁合同。每次租期延续不超过
一年,多次延续的,租期最长延续至 2020 年 6 月 25 日。2020 年 6
月 25 日之后,公司需要续租的,应于租期届满前 6 个月以书面形式
向出租方提出续租要求,双方就续租事宜达成一致的,可重新签订续
租合同。
    五、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关联交易有利于公司农批市场业务的拓展与公司娄桥市场
“一站式采购”的市场布局,丰富公司现有农批市场的经营业态,加
强娄桥市场的集聚效益。
    六、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
    (一)董事会审议表决
    本次关联交易经公司 2017 年 8 月 17 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
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有关规定,公司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非
关联董事均投票同意。
    (二)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三名独立董事对该项关联交易进行了事前审核,并一致同意
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在董事会审议该项事项时,三名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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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与温州菜篮子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现代农贸城一期项目批发市场
部分租赁协议》, 有利于促进公司战略发展规划的实施,符合公司战
略规划布局和经营发展需求。且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遵循了公平、公
正的市场价格原则,公允、合理,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七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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