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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浙江东日: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7-11-15  

						天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关于

                          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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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17H1317 号

致: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浙江东日”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张声律师、孔舒韫律师参加浙江东日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浙江东日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
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浙江东日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浙江东日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
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浙江东日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
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查验,浙江东日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于 2017 年 10 月 28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题为:
      1.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二)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根据会议通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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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 2017 年 11 月 14 日(星期二)14 点 30 分;网络投票
起止时间:自 2017 年 11 月 14 日至 2017 年 11 月 4 日,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
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本次会议现场部分召开地点为浙江省温州市矮
凳桥 92 号东日大楼三楼会议室。
     上述议题和相关事项已经在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列明与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
进行,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
大会的通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1、截至股权登记日 2017 年 11 月 7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4、其他人员。
     经大会秘书处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授权
代表共计 10 人,共计代表股份 156,288,300 股,占浙江东日股本总额的 49.0547%,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
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或其
授权代表 9 人,共计代表具有有效表决权的股份 282,300 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787%。其中: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授权代表共计 1 人,共计代表具有有
效表决权的股份 156,006,000 股,占浙江东日具有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额的
48.976%。
     通过网络进行投票的股东共计 9 人,共计代表具有有效表决权的股份
282,300 股,占浙江东日具有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额的 0.07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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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律师认为,浙江东日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资格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会议的议案进行审议、表
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
记名方式就本次会议审议的议题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
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
议。
       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表决情况
       1.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 股(含恢复      156,017,100         99.8264       271,200       0.1736    0       0.0000

  表决权优先

       股)

 普通股合计: 156,017,100              99.8264       271,200       0.1736    0       0.0000


       (二)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 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         议案名称           同意                       反对                   弃权

序号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1          关于修订     11,100      3.9319       271,200    96.0681       0        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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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章

         程》的议案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会议的全部议案已获股东大会同意通过。会议记录及
决议均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浙江东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
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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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 TCYJS2017H1317 号《关于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四日。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




                                                 承办律师:张   声




                                                 签署:




                                                 承办律师:孔舒韫




                                                 签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