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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浙江东日: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考核和薪酬管理办法2019-08-30  

						               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考核和薪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治理结构,加强和规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人
员”)薪酬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及其他有关规定, 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上市公司董事会聘任的总
经理、常务副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以及根
据工作需要纳入为考核范围内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公司将遵循以下原则建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体系、确定
薪酬标准及收入水平:
    (一)坚持资产保值增值、公司效益持续增长、股东价值最大
化的可持续发展原则;
    (二)坚持责权利相统一,高管人员薪酬收入与公司长期利益
相结合、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原则;
    (三)坚持公开、公正、透明,奖罚并举的原则;
    (四)坚持基本薪酬、绩效薪酬与奖励薪酬相结合,薪酬分配
以责任、业绩、贡献为依据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薪酬均为税前收入。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委员
会”)是对高管人员进行考核以及确定薪酬方案的管理机构;高管人
员的薪酬与绩效考核结果由薪酬委员会审定。


                             1/4
    第六条 薪酬委员会的主要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提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或修改意见,审查确认
高级管理人员年度目标责任;
    (二)听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报告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
绩效考评或监督考评结果;
    (三)提出或审查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奖励薪酬方案。
    (四)负责对本办法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章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第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
行管理职能。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包括年薪与奖励薪酬,年薪由基
本薪酬、绩效薪酬两部分组成。
    第八条 薪酬委员会具体负责公司高管人员薪酬收入与净利润指
标挂钩基数、经营绩效考核,以及薪酬收入分配、兑现等工作。
    第九条 年薪基数的确定
    (一)基本薪酬基数。
    高级管理人员 2019 年度基本薪酬以其 2016~2018 年度的三年平
均总薪酬收入的 60%作为基本薪酬基数,从 2020 年起每年定比增长
5%。
    (二)绩效薪酬基数。
    高级管理人员 2019 年度绩效薪酬以其 2016~2018 年度的三年平
均总薪酬收入的 40%作为绩效薪酬基数,从 2020 年起每年定比增长
5%。
    (三)年薪基数为基本薪酬基数与绩效薪酬基数之和。
    第十条 绩效考核
    公司根据考核期经审计后归属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可比口径)
的实现情况及日常工作考核情况,对高管人员的年薪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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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利润考核基数
    2019 年度以 2016~2018 年度的三年平均归属上市公司股东净利
润为利润考核基数(可比口径),从 2020 年起每年定比增长 5%。
    (二)净利润增长率
    净利润增长率=(归属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利润考核基数-1)
*100%
    (三)绩效薪酬的计算
    绩效薪酬=绩效薪酬基数+考核年度净利润增长率*年薪基数
    如考核期净利润增长率为负数,绩效薪酬仍按照上述计算公式
确定且不设扣减的保底下限。
    (四)薪酬委依据每位高管人员的责任目标、日常工作情况及
本管理办法的规定组织考核,并确定每位高管人员的考核结果,根
据考核结果对绩效薪酬作相应调整。
    第十一条 薪酬发放
    (一)基本薪酬按月发放,年度发放总额不得超过基本薪酬基
数。
    (二)绩效薪酬于年度绩效考核完成后二个月内,由薪酬委审
定高管人员绩效薪酬考核兑现方案,经公司董事长确认后发放。
    第十二条 公司设立奖励薪酬,对为社会作出重大贡献或为企业
作出重大贡献或在新项目业务板块拓展中业绩突出的团队或个人给
予奖励薪酬。奖励薪酬发放方案由薪酬委审定后提交公司董事长确
认后发放。


                         第四章 其他规定
    第十三条 公司高管人员因工作需要发生岗位变动的,离任及接
任者以任免通知的时间为准,按考核年度在岗天数计算其当年薪酬。
    第十四条 公司高管人员的个人所得税按税法规定由公司在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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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代扣代缴,社保、公积金、企业年金等严格按国家及地方相关法
律法规执行。
    第十五条 当公司经营环境或经营业绩发生重大变化导致高管人
员薪酬水平明显有失公允时,薪酬委员会可视实际情况对高管人员
薪酬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 高管人员兼任两个以上职务的,薪酬水平执行较高职
务标准,兼任下属分子公司职务的,不得在兼职单位领取薪酬。
    第十七条 对于高管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情形的,薪酬委员
会可视实际情况予以扣发或不发绩效薪酬,并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
权利:
   (一)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上市公司有关监管规定,受到
公司内部严重警告处分;
   (二)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
   (三)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证券监管部门处罚;
   (四)违反法律法规或失职、渎职,导致重大决策失误、重大
安全与责任事故,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企业资产流失;
   (五)被有关部门依法依纪处理;
   (六)因个人原因被免职或擅自离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亦同,如
本办法与监管机构发布的最新法律、法规和规章存在冲突,则以最
新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为准。


                                         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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