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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睦股份: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18-04-1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楼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
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东
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
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
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
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
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于 2018 年 3
月 2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关于召开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议题、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
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20 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18 年
4 月 10 日下午 14:30 在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工业园区(姜山)景江路 8 号公司会
议室召开;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8 年 4 月 10 日,通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
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8 年 4 月 10 日 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8 年 4 月 10 日
9:15-15: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为 16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21,149,63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7.7645%。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统计并确认,参加网络投票
的股东共 4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52,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118%。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
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
大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根据有关规则合并
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2017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21,201,634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5,302,20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
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审议通过《2018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21,201,634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5,302,20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
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3、审议通过《2017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21,201,634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5,302,20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
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4、审议通过《2017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21,201,634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5,302,20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
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5、审议通过《2017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121,201,634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5,302,20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
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6、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公司 2017 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 121,201,634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5,302,20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
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7、审议通过《关于 2018 年度为控股子公司进行综合授信业务提供担保的议
案》;
    表决结果:同意 121,201,634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5,302,20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
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8、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8 年度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0,750,823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5,302,20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
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9、审议通过《关于拟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18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
案》;
    表决结果:同意 121,201,634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5,302,20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
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10、审议通过《关于拟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18 年度内部控制审
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21,201,634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5,302,20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
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11、审议通过《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21,201,634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5,302,20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
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12、审议通过《关于拟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21,201,634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5,302,20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
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13、审议通过《关于拟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21,201,634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5,302,20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
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14、审议通过《关于拟修订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21,201,634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5,302,20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
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15、审议通过《关于拟修订公司<重大事项处置权限的暂行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21,201,634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5,302,20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
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16、审议通过《关于拟放弃浙江东睦科达磁电有限公司股权优先购买权暨关
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0,664,461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2,002,20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
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均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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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页无正文 ,为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⒛17年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经办律师   :




                                           经办律师:杨 扔
                吴明德                                         杨 海




                                                  a°     ∫8年 4月     r°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