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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方航空: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关联交易的事前审核及独立意见2018-08-11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China Eastern Airlines Co., Ltd.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关联交易的事前审核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
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我们对公司提供的《 关于选择B787航材
POOLING项目厂家的议案》所涉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核,同意
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12次普通会议审议。
      2018年2月27日,第八届董事会第12次普通会议审议了上述议案。
我们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关联董事均按规定回避了表
决,议案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董事进行了审议和表决,会议表决程序
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2.荷兰皇家航空公司(以下简称“荷航”)作为实体公司,经营稳
定,代表法荷航工业即Air France-KLM(以下简称“法荷航集团”)的机
务维修板块,具备有关承担航材备件投资和包修服务业务的专业资质
和能力。因此,公司选用荷航作为POOLING项目合作厂家,有利于减
少公司大额资金占用,避免富余航材处置问题,加强成本控制,提高
B787机队整体保障能力。
      3.荷航和Moog Inc.(即“MOOG公司”)综合报价最优,并且在“航
材库存、周转件改装、海外AOG支援、小时费率调整、 NFF比率”等5
项指标均满足公司询价要求,综合条件最优,有利于降低公司成本。
      4.上述关联交易事项经双方公平磋商,按一般商业条款达成,交
易定价公允、合理,符合本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对本公司股
东而言公平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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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China Eastern Airlines Co., Ltd.
 (本页为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关联交易之事前审核及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李若山                                 马蔚华




邵瑞庆                                 蔡洪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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