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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西宁特钢: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17-09-02  

						青海捷传律师事务所                                              法 律 意 见 书




             青海捷传律师事务所
    关于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二〇一七年九月




                          地址:西宁市海湖新区万达大厦 1 号楼万达嘉华酒店十八层 11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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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捷传律师事务所关于西宁特殊钢股份
  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青捷律意见字(2017)第 01 号



致: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

                             引     言

    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宁特钢”或者“公

司”)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于 2017 年 9 月 1 日在青海省西宁市柴达木西路 52 号西宁特钢办

公楼 101 会议室召开,青海捷传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委派任萱律师及韩伟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

大会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



                            声        明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

“《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西宁特殊钢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本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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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行为、事件、事实,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

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真实、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神,就西宁特钢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议案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

见。

    3.西宁特钢向本所承诺:其已经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

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

件与原件一致。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

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暨本所律师有赖于公司及有关人员或者

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出具法律意见。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西宁特钢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

得用以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西宁特钢本次

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

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正       文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七届董事会召集。
    本所律师认为,根据《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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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有权召集本次

股东大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经核查,2017年8月16日公司董事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http://www.sse.com.cn)及公司网站(http:www.xntg.com)

上公告了《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7年第三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2.经核查,《会议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会

议时间、会议地点、股权登记日、会议期限、会议出席对象、出

席会议股东的登记方式、登记时间及地点、联系方式等事项,说

明了股东有权亲自出席也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载明了

会议投票方式为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明确载明了网络

投票的表决时间与表决程序,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

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

(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

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明确载明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

序、对本次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进行了说明并列明了本次股东

大会审议的事项。

    2017年 8月 26日公 司董 事会 再次在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网站

(http://www.sse.com.cn)及公司网站(http:www.xntg.com)

发布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二次通知。
    2017 年 8 月 26 日 公 司 董 事 会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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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se.com.cn)及公司网站(http:www.xntg.com)

披露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资料。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

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7年9月1日(星期五)下午15时,在青

海省西宁市柴达木西路52号西宁特钢办公楼101会议室如期召

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郭海荣先生主持。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

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与《会议通知》记载的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于2017年9月1日进行,通过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络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9月1日

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

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本次股东大会

已按照《会议通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交易系统向公司

股东提供了网络形式的投资平台。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发出的期限以及

记载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主持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

    三、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会

议通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1.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17

年 8 月 25 日(星期五)。
    2.根据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签名、授权委托书,以及中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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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本次股东

大会的股东及代理人共计 14 名,合计代表股份 583,132,402 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 55.80%。其中,现场出席股东及代理人共计 9

名,合计代表股份 583,087,902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的 55.79%;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5 人,合计代表股份 44,5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04%。

    3.公司董事、监事及本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公司的部

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方式及表决结果

    1.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

以现场投票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载明的议案进行表决。表决

方式与《会议通知》记载的一致。

    2.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了本次网

络投票总数和统计数,并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

结果。

    3.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表决前,推举了会议监票人和

计票人。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现场表决时,本所律师与会议监票人、

计票人进行了监票和计票。

    4.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投票,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

下:
    《关于公司关联交易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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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为 212,556,618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

有效表决权股数的 99.58%;反对股份数为 906,600 股,占本次

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数的 0.42%;弃权股份数为 0 股,占本次

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数的 0%。

    关联股东西宁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回避表决。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方式、表决

结果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合法、

有效。



                         结     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西宁特钢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及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会议出席及列席人员资格、会议表决

程序、会议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壹式四份。于本所及本所律师盖章、签字

后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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