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几内,、吸、、 天元律师事舍亏 TLAN YUAN LAW FIRM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国东方红卫星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18)第 355 号 致:中国东方红卫星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东方红卫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17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现场会 议于 2018 年 6 月 15 日在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 31 号神舟大厦 12 层大会议室 召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师参 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修订)》(以下简 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中国东方红卫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 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中国东方红卫星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 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中国东方红卫星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 会议决议公告》、《中国东方红卫星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 告》、《中国东方红卫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 简称“《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国东方红卫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17 年年度 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以下简称“《临时提案的公告》”)以及本所律师 l 天元律师事古亏 TIAN YUAN LAW FIRM 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 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 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 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 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 公告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 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 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于 2018 年 5 月 23 日召开第五次会议做出决议召集本次股东 大会:并于 2018 年 5 月 25 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召开股东大会通知》。 单独持有 51.46%股份的股东中国空间技术研究院在 2018 年 5 月 30 日提出临时提 案并书面提交公司董事会,董事会于 2018 年 6 月 1 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 了《临时提案的公告》。《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及《临时提案的公告》中载明了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 会议于 2018年 6月15 日 13:30 在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 31 号神舟大厦 12层大会 天元择 1}干事专行 11AN 、AN 五 J广、、、 厂I R 入盆 议室召开,公司董事长张洪太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通过上交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 年6月15日上午9:15至9:25、 9:30至11:30、下午13:00 至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 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6月15日上午9:15至15:0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 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 32 人, 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613,416,37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1.8750%,其中: 1 、根据出席公司现场会议股东提供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 6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609,816,10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1.5705%。 2、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 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26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3,600,265 股,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 0.3045%。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 股东代理人)以外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31 人,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10,145,69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8580%。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董事、监事、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本所律师 出席了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列席了会议。 3 天元律师事寺亏 TIAN YUAN I.AW FIRM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在参与 网络投票的股东代表资格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前提下,经核查,本所 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己在《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及《临时提 案的公告》中列明。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 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共同 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 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中国卫星2017年年度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612,439,02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8406%;反对878,15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143 1%;弃 权99,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163%。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9,168,34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的90.3668%;反对90.366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 4 天元律师事专、亏 TIAN YUAN LAW HHM 股份的 8.6554% ;弃权 99,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9778%。 表决结果:通过 ( 《中国卫星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612,439,02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8406%;反对878,15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 143 1%:弃 权99,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163%。 表决结果:通过 ( 《中国卫星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612,439,02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8406%;反对878,15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 143 1%;弃 权99,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163%。 表决结果:通过 ( 《关于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的方案》 表决情况:同意 612,538,22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8568%;反对878,15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 1432%;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9,267,54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的 91.3445%;反对878,15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的8 .655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拭、、 天元律师事寺亏 TIAN YUAN LAW FIRM 表决结果:通过 ( 《中国卫星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612,439,02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8406%;反对878,15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1431%;弃 权99,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163%。 表决结果:通过 ( 《中国卫星独立董事2017年度述职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612,439,02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8406%;反对977,35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1594%;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 《关于签订<金融服务框架协议>暨确定2018年度公司在财务公司存款 及其他金融服务额度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中国空间技术研究院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 3,561,844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73.0604%;反对 1,016,554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20.85 15%; 弃权296,8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6.0881%。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561,844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73.0604%:反对1,016,554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20.85 15%;弃权296,8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投资者所 6 天元律师事寺亏 TIAN YUAN I AW FIRM 持有表决权股份的6.0881%。 表决结果:通过 (八) 《关于公司 2018年日常经营性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中国空间技术研究院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 3,897,845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79.9525%;反对680,553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3.9594%; 弃权296,8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6.0881%。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897,845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79.9525%;反对 79.9525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3.9594%;弃权296,80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的6.0881%。 表决结果:通过 (九)《关于聘任“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18年度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 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612,439,02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8406%;反对649,55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 1058%;弃 权327,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536%。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9,168,34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的 90.3668%;反对649,55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的 6.4022%;弃权 327,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天元律师事寺亏 TIAN Y!.JAN LA%V IIRM 3.23 1O%。 表决结果:通过 (十)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 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612,439,42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8407%;反对680,15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1108%;弃 权296,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485%。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9,168,74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的90.3707%;反对680,15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的 6.7038%;弃权 296,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2.9255%。 表决结果:通过 (十一) 《关于选举朱楠先生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611,537,77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6937%;反对811,35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1322%;弃 权1,067,24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1741%。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8,267,09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的8 1.4837%;反对811,35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的 7.9970%;弃权1,067,24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0.5 193%。 .‘、、、1 、 天元律师事古行 TLAN YU八N I 了A\A I H VI 厂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 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天元律师事舍行 TIAN YUAN LAW FIRM (此页无正文,为《中国东方红卫星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 见》之签署页) 章) 朱小辉 经办律师(签字) 本所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 太平洋保险大厦 10 层,邮编:100032 , ‘月了少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