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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兰花科创:2012年公司债券本息兑付和摘牌公告2017-10-27  

						股票代码:600123     股票简称:兰花科创    公告编号:临 2017-045
债券代码:122200     债券简称:12 晋兰花


             山西兰花科技创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公司债券本息兑付和摘牌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兑付债权登记日:2017 年 11 月 2 日

    ●债券停牌起始日:2017 年 11 月 3 日

    ●兑付资金发放日:2017 年 11 月 7 日

    ●摘牌日: 2017 年 11 月 7 日

    山西兰花科技创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
期债券”)将于 2017 年 11 月 7 日开始支付 2016 年 11 月 7 日至 2017
年 11 月 6 日期间最后一个年度利息和本期债券的本金,为保证还本
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山西兰花科技创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12 晋兰花;
    3、债券代码:122200;
    4、发行规模:人民币 30 亿元;
    5、债券期限:5 年期(附第 3 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
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6、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1366
号文核准发行;
    7、债券利率:本期债券前3年票面利率为5.09%,在其存续期限
的前3年内固定不变。如发行人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未被回售
部分债券在其存续期限后2年票面利率为存续期限前3年票面利率加
上上调基点,在其存续期限后2年固定不变。如发行人未行使上调票
面利率选择权,则未被回售部分债券在其存续期限后2年票面利率仍
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根据公司2015年9月29日发布的《 关于“12
晋兰花”公司债券票面利率不调整的公告》(公司公告临2015-020),
本期债券存续期后两年利率维持5.09%不变。
    8、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投资者认购的本期债券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立的托管账户托管
记载;
    10、计息期限:自 2012 年 11 月 7 日至 2017 年 11 月 6 日;
    11、起息日:本期债券的起息日为公司债券的发行首日,即 2012
年 11 月 7 日;
    12、付息日:2013 年至 2017 年每年的 11 月 7 日(如遇法定节
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
    13、到期日:本期债券的到期日为 2017 年 11 月 7 日。
    14、资信评级情况:2017 年 5 月 26 日,经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
司跟踪评级,公司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 AA, 本期公司债券信用等级
为 AA, 评级展望为稳定。
    15、上市时间及地点:本期债券于 2012 年 12 月 28 日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
    16、债券受托管理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7、登记、托管、委托债券付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本息兑付方案
    按照《山西兰花科技创业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票面利率
公告》,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5.09%。2015年9月29日,公司发布了《关
于“12晋兰花”公司债券票面利率不调整的公告》,决定不上调本期
公司债券后2年的票面利率。为此,本期债券每手“12晋兰花”面值
1,000元派发利息为50.9元(含税)、兑付本金为1,000元。本次兑付
的本金总额为30亿元整。
    三、兑付债权登记日和兑付日
    1、兑付债权登记日:2017年11月2日
    2、债券停牌起始日:2017年11月3日
    3、兑付资金发放日:2017年11月7日
    4、摘牌日:2017年11月7日
    四、兑付对象
    本次兑付对象为截止2017年11月2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2晋兰花”持有人。
    五、兑付、兑息办法
    (一)本公司将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
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
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将
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
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
本期兑付、兑息日 2 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
算系统将债券本金及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
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
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
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由各兑
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
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 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
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12 晋兰花”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
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
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 年 1 月 1 日起施
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以及 2009 年 1 月 23 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
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9]47 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当
缴纳 10%的企业所得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按 10%的税率代扣相关
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再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并
将税款返还发行人,然后由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三)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其他债券持有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一)发行人
    公司名称:山西兰花科技创业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西省晋城市凤台东街 2288 号
    法定代表人:甄恩赐
    联系人:王立印
    联系地址:山西省晋城市凤台东街 2288 号兰花科技大厦
    电话:0356-2189656
    传真:0356-2189600
    邮政编码:048000
    (二)保荐人/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
    公司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王晨宁、王建
    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 2 号凯恒中心
    联系电话:010-85130329
    传真:010-65185227
    邮政编码:100010
(三)托管人
公司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联系人:徐瑛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 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邮编:200120
特此公告




                     山西兰花科技创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10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