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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铁龙物流:2013年公司债券(第二期)2017年付息公告2017-11-23  

						股票代码:600125      股票简称:铁龙物流                编号:2017-016
债券代码:136064      债券简称:13铁龙02



       中铁铁龙集装箱物流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
         公司债券(第二期)2017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7年11月29日
   债券付息日:2017年11月30日




    中铁铁龙集装箱物流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公司债券(第二期) (以下简称“本
期债券”)将于2017年11月30日开始支付自2016年11月30日至2017年11月29日期
间(以下简称“本年度”)的利息。为保证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
时领取利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中铁铁龙集装箱物流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公司债券(第二期)。
    2、债券简称及代码:简称为“13铁龙02”,代码为136064。
    3、发行主体:中铁铁龙集装箱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4、债券期限:3年期。
    5、发行总额:6亿元。
    6、债券利率:票面利率为3.77%。
    7、计息期限:自2015年11月30日至2018年11月29日止。
    8、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5年12月2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
       二、本次付息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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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根据《中铁铁龙集装箱物流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公司债券(第二期)票
面利率公告》,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3.77%。
    2、每1手“13铁龙02”(面值人民币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37.70元(含
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实际每手(面值1,000 元)派发利
息为人民币30.16元,扣税后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
称“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债券持有人实际每手(面值1,000 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33.93元。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和付息日
    1、债权登记日:2017年11月29日
    2、债券付息日:2017年11月30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7年11月29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本期债券持有人。2017年11月29
日买入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2017年11月29日卖出本期债券
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
    五、付息方式
    1、本公司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
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
兑息。公司将在本期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
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
得税将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
付。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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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13铁龙02”的合格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根据2008年1月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
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2009
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
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
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
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
门缴纳。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一)发行人:中铁铁龙集装箱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辽宁省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火炬路32号创业大厦A座2716号
    法定代表人:吴云天
    联系人:周毅
    联系电话:0411-82810881
    传真:0411-82816639
    邮编:116001
    (二)保荐人(主承销商):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1号华贸中心1号写字楼22层
    法定代表人:侯巍
    项目主办人:吴东强、辛志军、赵墉一
    项目组成员:齐澍
    电话:010-5902 6651
    传真:010-5902 66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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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托管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住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联系人:王钰清
    联系电话:021-38874800-8149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关于本次付息相关事宜,投资者可以咨询以上机构或原始认购网点,投资者
还可以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查询本付息公告。
    特此公告。




                                       中铁铁龙集装箱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7 年 11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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