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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铁龙物流: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2018-05-24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铁铁龙集装箱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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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铁铁龙集装箱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铁铁龙集装箱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致:中铁铁龙集装箱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接受中铁铁龙集装箱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委托,指派李哲律师、侯阳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17 年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
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中铁铁

龙集装箱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

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

定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

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

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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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

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

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

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

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
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2018 年 3 月 30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载了《中铁铁龙集装箱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2018 年 4 月 24 日,公司在上述媒体和网站上刊载了
《中铁铁龙集装箱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延期公告》。
根据上述通知和公告内容,公司已向公司全体股东发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
知。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18 年 5 月 23 日 9:30 在大连市中山区新安街
1 号日月潭大酒店停车场会议楼 3 楼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吴云天先生主持。

       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起止时间为自 2018 年 5 月 23 日至 2018 年 5 月 23 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
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
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
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
执行。

       经核查,公司发出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及通知的内容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
时间、地点和内容与会议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和内容一致,符合《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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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出 席 公 司 本 次 会 议 的 股 东 及 股 东 代 理 人 共 计 14 名 , 代 表 公 司 股 份
392,906,90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0958%。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 名,代表公司股份 392,399,10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30.0569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与本次会议网络
投票的股东共 8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507,8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389%。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为 2018 年 4 月 18 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的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的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任的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综上,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前述出席会议的人员均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本次会议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采取现
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网络投票结束后, 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
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总数和统计数。

     本次会议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投票和监票,并将现场投票与网络
投票的表决结果进行合并统计。

     (二)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大
会议事日程的议案进行了表决。

     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事日程的议案共 12 项,分别为:1.审议《2017 年年度
报告及其摘要》;2.审议《2017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3.审议《2017 年度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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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报告》;4.审议《2017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5.审议《2017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6.审议《关于聘用 2018 年度财报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7.审议《关
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8.审议《关于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
债券的议案》;9.审议《关于适时发行短期融资券的议案》;10.审议《关于运用暂
时闲置资金购买短期低风险理财产品的议案》;11.审议《关于投资购置铁路特种
集装箱的议案》;12.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上述议案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有效通过。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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