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钢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01-26
杭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杭州
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杭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
立场,审阅了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对《关于补充确认 2017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关于补充确认 2017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所涉及的关联交
易,是公司 2017 年度正常生产经营所需,公司日常关联交易行为符合国家的相关
规定,定价政策遵循了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全体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七届十次会议审议和表决《关于补充确认
2017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的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
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关联董事
均回避了表决,同意上述日常关联交易议案。
二、对《关于子公司宁波钢铁有限公司计提 1 号高炉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议
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是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会计
政策进行的;公司计提该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后,财务报表能够更加真实、公允的
反映公司的资产状况和经营成果,使公司关于资产的会计信息更加可靠,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本次计提固定
资产减值准备。
三、对《关于子公司宁波钢铁有限公司调整 1 号高炉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议
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对于宁波钢铁有限公司 1 号高炉固定资产进行折旧年限
变更,是根据 1 号高炉即将淘汰并拆除的实际情况作出的,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相关规定,变更后的公司财
务报表将更加公允、恰当地反映公司财务情况和经营成果,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 的情形,同意公司调整宁波钢铁有限公司 1 号高炉固
定资产折旧年限。
2018 年 1 月 24 日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