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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杭钢股份:独立董事对聘任公司高管人员的独立意见2019-01-08  

						                      杭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聘任公司高管人员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杭州
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杭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基于独立判断
的立场,审阅了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
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聘任牟晨晖先生为公司总经理的的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有关规定,被聘任高管人员的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不得担任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选聘的高级管理人员综合素质较好,能够胜任所聘岗
位职责的要求。同意董事会所做的决定。




                                                        2019 年 1 月 7 日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