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健米业:关于公司2017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申请文件补充反馈意见的回复(一)2018-02-09
股票简称:金健米业 股票代码:600127
关于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申请文件
补充反馈意见的回复(一)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二〇一八年二月
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 反馈意见回复
关于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申请文件
补充反馈意见的回复(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根据贵会近日下发的补充反馈意见,发行人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金健米业”、“公司”或“发行人”)、保荐机构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东莞证券”或“保荐机构”)及相关中介机构本着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
的原则,就补充反馈意见的问题逐项进行了落实、核查,并编制了本回复说明。
现将贵会《补充反馈意见》所列问题的落实情况回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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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 反馈意见回复
问题:申请人控股股东湖南金霞粮食产业有限公司拟参与本次发行认购,
请保荐机构和律师核查,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前六
个月至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是否存在减持计划,如有,就该等情形是否违反
《证券法》四十七条和《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七)项
相关规定发表明确意见;如无,是否做出相关承诺并公开披露。
〔回复说明〕
一、控股股东的减持情况
公司于 2017 年 7 月 12 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与
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的议案,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
公司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在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非公开发行之日起六个月
内择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截至本回复说明出具之日,公司控股股东湖南金霞粮食产业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金霞公司”)不存在一致行动人。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于
2018 年 1 月 26 日出具的《投资者证券持有变更信息(沪市)》,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1 月 25 日期间,公司控股股东金霞公司不存在减持公司股票的
情形。在此期间,金霞公司也没有公告减持公司股份的计划。
二、控股股东目前至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的减持计划
2018 年 2 月 8 日,金霞公司出具并公开披露《承诺函》,内容如下:
1、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期间,金霞公司不存在减持金健
米业股票的情况;
2、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至金健米业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金霞
公司不会减持金健米业股票,亦不会做出减持金健米业股票的计划;
3、如金霞公司发生上述减持情况,则减持股票所得收益归金健米业所有,
且金霞公司将承担因此给金健米业造成的损失。
〔保荐机构和律师事务所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控股股东金霞公司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承诺函》出具日不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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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 反馈意见回复
在减持公司股份的情形;自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发行完成后六个月
内不存在减持计划,不存在违反《证券法》四十七条和《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
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七)项的情形。
经核查,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认为:
控股股东金霞公司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承诺函》出具日不存
在减持公司股份的情形;自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发行完成后六个月
内不存在减持计划,不存在违反《证券法》四十七条和《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
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七)项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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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 反馈意见回复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
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之发行人签字盖章页)
法定代表人签名:
谢文辉
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2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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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 反馈意见回复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
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之保荐机构签字盖章页)
项目协办人签名:
罗贻芬
保荐代表人签名:
袁 炜 龚启明
总经理签名:
陈照星
法定代表人签名:
陈照星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2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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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 反馈意见回复
保荐机构总经理声明
本人已认真阅读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反馈意见回复报告的全部内容,
了解报告涉及问题的核查过程、本公司的内核和风险控制流程,确认本公司按照
勤勉尽责原则履行核查程序,反馈意见回复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上述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相应法律责
任。
总经理:
陈照星
2018 年 2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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