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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健米业:未来三年(2020-2022年)股东回报规划2020-04-03  

						                   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0-2022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利润分配政策,建立对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增强公
司现金分红的透明性,确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根据中国证监会《关
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
37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
公告【2013】43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等
文件精神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公
司未来三年(2020-2022 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
具体内容如下:
    一、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本规划在综合分析公司经营情况、经营目标、资金成本和融资环
境、股东要求和意愿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
状况、现金流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等情况,平衡
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长远发展的基础上做出的安排,健全公司
利润分配的制度化建设,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一)本规划的制定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要求以及《公司
章程》有关利润分配的规定;
    (二)重视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充分听取公司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
    (三)确保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兼顾公司的长
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利润分配不
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四)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
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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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0-2022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方式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方式分配股利。
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二)利润分配条件及比例
    1、现金分红条件及比例
    公司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
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同时现金能够满足公司持续经
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原则上每年分
配的利润不低于当年实现可分配利润的20%,其中,现金分红不低于
50%,且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此外,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
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
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
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
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
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公
司所处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
定处理。
    2、股票股利发放条件
    (1)公司未分配利润为正且当期可分配利润为正;
    (2)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公司具
有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并已在公开披露文件
中对相关因素的合理性进行必要分析或说明,且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
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
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三)利润分配政策、方案的决策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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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公司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经营管理层、董事会根据每一
会计年度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独立董事应
对方案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
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在制定和决策利润分配
预案时,要详细记录管理层建议、参会董事的发言要点、独立董事意
见、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并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司档案妥善
保存。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
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2、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况下,董事
会可提出中期利润分配方案,股东大会对中期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
后,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
事项。
    3、监事会应当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并经全体监事过半数
通过。同时,对董事会和经理层执行公司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
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4、股东大会应依法依规对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表决。
公司应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权利,董事会、独立
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
投票权。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
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
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5、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制订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出,董事会
提出的利润分配政策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
    6、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
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
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
由董事会做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形成书面论证报告并应
由董事会作出决议,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然后提交股
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时,公司为股东提
供网络投票方式。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
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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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董事会在利润分配方案中应当对留存的未分配利润使用计划
进行说明,独立董事应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公司在召开股东大
会时除现场会议外,还应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8、报告期盈利但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的,董事会应当在
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具体方案发表独立意
见。


    四、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调整机制
    (一)公司应以每三年为一个周期,制订周期内股东回报规划。
公司应当在总结之前三年股东回报规划执行情况的基础上,根据股东
(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确定是否需对公司
利润分配政策及未来三年的股东回报规划予以调整。
    (二)如因外部环境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公司需
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的,应由董事会提出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的议案,并事先征求独立董事的意见,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审议
通过。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的有关规定。


    五、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规定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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