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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弘业股份:2016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2017-07-01  

						证券代码:600128              证券简称:弘业股份        公告编号:2017-026



                         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05 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7/7/6             -         2017/7/7        2017/7/7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17 年 5 月 23 日的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16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246,767,500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
金红利 0.05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12,338,375 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7/7/6       -         2017/7/7          2017/7/7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
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
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
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
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
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及《关
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
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
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5 元;
    持股 1 年 以内(含 1 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
利 0.05 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
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
算上海分公司,并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
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
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
(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
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
有关规定,由本公司按 10%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45 元。如
其认为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
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其他法人股东和机构投资者,公司不代扣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
利 0.05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如对本次权益分派有疑问,请通过以下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弘业股份证券投资部
联系电话:025-52262530、52278488



特此公告。




                                               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7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