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业股份: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2019-02-12
股票简称:弘业股份 股票代码:600128 编号:临 2019-007
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业股份”、“公司”)于 2016 年 7 月
30 日披露了公司控股子公司江苏爱涛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涛文化”)
与江苏紫金茂业珠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金茂业”)的诉讼,具体内容参见
当 日 刊 载 于 《 上 海 证 券 报 》、《 中 国 证 券 报 》 及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http://www.sse.com.cn)的《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临
2016-022)。现将相关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原告:江苏爱涛文化产业有限公司
被告一:江苏紫金茂业珠宝有限公司
被告二:杨剑鸣
被告三:赵梅
被告四:张国侨
被告五:闻萍
被告六:程云祥
2、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终止原告与被告一之间的《黄金过渡协议》。
(2)请求判令被告履行合同约定的配合义务,协助原告取回存在爱涛监管
库内 220 公斤黄金(按起诉日黄金市场价计算价值)。
(3)若库内黄金不足 220 公斤,请求判令六被告对于上述黄金的短少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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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市场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承担原告的利息损失。
(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二、诉讼判决情况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京市中院”)下达《民事判决书》
((2016)苏 01 民初 2057 号),对本案做出判决。具体内容参见公司于 2017 年
12 月 29 日刊载于《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的《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公
告编号:临 2017-055)。
公司不服南京市中院(2016)苏 01 民初 2057 号民事判决,向江苏省高级
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三、二审判决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的《民事判决书》((2018)苏民终
349 号),判决结果如下:
1、维持南京市中院(2016)苏 01 民初 2057 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确认江
苏爱涛文化产业有限公司、江苏紫金茂业珠宝有限公司签订的《黄金合作项目过
度协议》、《合作协议》及三份《补充协议》于 2016 年 6 月 30 日解除”;
2、撤销南京市中院(2016)苏 01 民初 2057 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江苏紫
金茂业珠宝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江苏爱涛文化产业有限公
司 110282.68 克 AU99.99 黄金的损失(以本判决生效之日上海黄金交易所的
AU99.99 黄金收盘价为准计算)”、第三项即“被告江苏紫金茂业珠宝有限公司于
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支付 37 万元款项”、第四项即“张国侨、杨剑鸣、程云祥
对江苏紫金茂业珠宝有限公司前述两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张国侨、杨剑鸣、
程云祥实际承担责任后,可以向江苏紫金茂业珠宝有限公司追偿”和第五项即“驳
回江苏爱涛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3、确认存放在南京市平江府路黄金监管库、苜蓿园大街黄金批发库、零售
库内 AU99.99 黄金 109717.32 克(其中含铂金 6247.46 克)和裸钻、镶嵌钻饰(清
单详见附件)为爱涛文化所有;
4、确认紫金茂业赔偿爱涛文化 109197.71 克 AU99.99 黄金损失(以本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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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之日上海黄金交易所的 AU99.99 黄金收盘价为准计算);
5、确认紫金茂业支付爱涛文化 2016 年 3 月收益款 37 万元;
6、张国侨、杨剑鸣、程云祥对紫金茂业本判决第四项和第五项债务承担连
带保证责任。张国侨、杨剑鸣、程云祥实际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紫金茂业追偿;
7、驳回爱涛文化其他诉讼请求。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根据本案二审判决情况,初步判断公司将对紫金茂业已计提的应收账款特别
坏账准备予以适当调减,后续公司将结合律师意见及执行情况与年审会计师事务
所分析确定,具体金额及对公司的影响以最终审计数据为准。
特此公告。
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2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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