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业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3-29
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
程》以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充分
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之后,本着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
基于我们的独立判断,就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
下:
一、对《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1. 公司 2018 年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70,173,837.75 元,董事
会审议的 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
积金转增股本。我们认为不进行利润分配是综合考虑了公司现阶段的财务状况、
现金流状况、经营情况以及未来资金需求等因素,符合公司的利益。
2. 公司董事会对该利润分配预案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证监会《关于进一
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
指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我们一致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对《计提公司 2018 年度相关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 本次公司对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的应收款项、存货、商誉等资产计提
资产减值准备,对未决诉讼事项计提预计负债,我们认为遵循了谨慎性原则,符
合《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会计政策、会计估计的相关规定,公允地反映了公司
的资产状况,有助于提供更加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
2. 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
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3. 未发现其中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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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三、对《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财政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能够更加客
观、公允地反映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形。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四、对《关于聘任董事会秘书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罗凌女士的个人履历等相关资料,未发现其有《公司法》《公司章程》
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的处罚和惩戒;不存在其他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等情况。
罗凌女士已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具备履行董秘职责
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教育
背景、工作经历及能力符合职责所需,有利于公司的稳定发展。
罗凌女士的提名方式、提名程序、决议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和《公司
章程》有关规定。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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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仅为《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九届董事
会第八次会议审议议案的独立意见》的签字之用)
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张 阳:
蒋建华:
包文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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