岷江水电:涉及诉讼公告2018-09-07
证券简称:岷江水电 证券代码:600131 公告编号:2018-033 号
四川岷江水利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处于应诉、举证阶段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3100 万元左右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四川岷江水利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岷江水电”)
于近日收到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举证
通知书》(2018)川 01 民初 2695 号和《民事起诉状》,四川省成都市
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第二支行(以
下简称“建行二支行”)诉本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案件当事人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第二支行
被告:四川岷江水利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二)案件的起因及起诉理由
2000 年 6 月 5 日,原告与借款人四川广林科技产业(集团)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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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林科技”,原四川广林电器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签订了编号为建蓉二(2000)合同(固)字第 001 号《人民币资金借款合
同》,约定:原告向借款人广林科技发放贷款 1,400 万元,用于借款
人广林科技的中压开关柜科技创新项目,借款期限为 2000 年 6 月 5
日起至 2005 年 6 月 4 日,其中 400 万元于 2004 年 6 月 4 日到期,1,000
万元于 2005 年 6 月 4 日到期;同日,原告与被告岷江水电签订了《保
证合同》,约定:被告岷江水电为广林科技以上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
任。2000 年 6 月 5 日,原告依合同向借款人广林科技全额发放了借
款。
上述借款到期后,借款人广林科技未能按约履行还款义务,被告
岷江水电亦未能履行相应的担保义务。鉴于此,原告于 2004 年向成
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借款人广林科技承担还款义务,同时要
求被告岷江水电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经成都中院和四川高院二级法
院审理,针对 1,400 万元借款中已到期的 400 万元做出了判决:借款
人广林科技承担还款义务,被告岷江水电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05
年,原告向成都市中院申请了强制执行。现该案仍在执行过程中。
2006 年,原告再次向成都中院提起诉讼,要求借款人广林科技
归还上述诉讼未判决的 1,000 万元借款,成都中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
请求。当年 12 月,原告向成都中院申请了强制执行。2007 年,广林
科技自行归还了 60 万元至原告账上。之后,未再归还任何款项。
根据合同约定,现原告要求被告岷江水电对该 1,000 万元借款及
相应利息、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另外,根据原告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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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签订的保证合同第十一条约定,被告岷江水电如未能履行保证责
任,原告有权直接与被告存款账户中的资金抵消,故原告亦有权行使
抵消权。
(三)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岷江水电对广林科技拖欠建行二支行 1,000 万元贷
款本金及其相应利息 20,334,766.51 元(含正常利息、逾期罚息及复
利等,暂计算至 2018 年 7 月 18 日,其余利息继续按合同约定计算至
付清之日止)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判令原告建行二支行对被告岷江水电在建行的存款依法享有
抵消权;
3、判令被告承担原告 2006 年诉借款人产生的诉讼费 70,610 元、
保全费 60,520 元、执行费 28,502 元和律师费 40 万元等实现债权的
全部费用;
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其中律师
费 60 万元)等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目前本案尚未开庭审理,暂时无法判断本次诉讼对本期利润和期
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采取有力措施依法维权,积极跟踪诉讼事项进
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目录
(一)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
(2018)川 01 民初 2695 号;
证券简称:岷江水电 证券代码:600131 公告编号:2018-033 号
(二)民事起诉状。
特此公告。
四川岷江水利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9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