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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重庆啤酒: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19-01-24  

						                            北京市中伦(重庆)律师事务所

                                  关于重庆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一九年一月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成都  武汉        重庆     青岛     杭州      南京  香港       东京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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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江北区金融街 3 号 D 座中国人保寿险大厦 5-1 层 A 单元 邮政编码:400023
      5-1 A, Tower D, PICC Life Insurance Tower, 3 Financial Street, Jiangbei District, Chongqing 400023, P.R.China
                             电话/Tel:(8623) 8879 8388 传真/Fax:(8623) 8879 8300
                                             网址: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重庆)律师事务所

                               关于重庆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重庆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重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重庆啤酒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贵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贵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问

题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根据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5 年修订)》(以

下简称“《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重庆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被其他任何人用于

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

资料予以公告。



                                                          -1-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中国

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

大会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

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 本次股东大会由 2019 年 1 月 2 日召开的贵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

会议作出决议召集。贵公司董事会已于 2019 年 1 月 3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上发布了《重庆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对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进行了公告。

    2. 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以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

合的方式召开,并载明了现场会议的时间、地点、网络投票的时间、投票代码、

提交会议审议的议案、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贵公司联系电话及联系人等事项。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19 年 1 月 23 日(星期三)下午 14:00 在重

庆市北部新区大竹林恒山东路 9 号重庆啤酒股份有限公司接待中心二楼会议室

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

提供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时间为 2019 年 1 月 23 日,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9 年 1 月 23 日上午 9:15-9:25,

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9 年 1 月 23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全体股东可以在上述网络投票时

间内的任意时间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或者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表决

权。



                                    -2-
    2. 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长 Roland Arthur Lawrence 先生主持。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实际召开时间、地点、内容、方式与会议通知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和方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有权出席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截至 2019 年 1 月 17 日(星期四)

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上述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

委托代理人出席和参加表决,该等股东代理人可不必是贵公司股东;贵公司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本所见证律师、保荐代表人及其他相关人员。

    经本所律师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情况的核查,以及根据上证

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统计结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0 人,代表贵公司股份 343,534,923 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 70.98%。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已向贵公司提供身份证明、

持股凭证及授权委托书等文件。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提交的证明文件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具备合法有效的与会及表决资格。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其身份由上证

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进行认证。



                                   -3-
    三、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

通知所载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

    2.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投票表决部分,由本次股东大会推选出

的股东代表及监事代表邓炜先生、陈昌黎先生进行监票,由本所律师进行了计票,

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3. 贵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网络投票平

台。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贵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

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

则》、《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本

次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其中现场会议部分按《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的规定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监票和计票。网

络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

果,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如下:

    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 LEE Chee Kong 先生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的议

案》

    本次股东大会以 343,534,923 股赞成,0 股反对,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00.00%赞成;其中,中小投资者表

决结果为 53,149,863 股赞成,0 股反对,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00.00%赞成。



                                      -4-
    经核查,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有

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除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外,无其它

表决方式。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

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四份。

                              (以下无正文)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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