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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湖高新: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7-09-16  

						   证券代码:600133            证券简称:东湖高新      公告编号:2017-081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7 年 9 月 15 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武汉市东湖开发区佳园路 1 号东湖高新大楼五楼

    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35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34,754,136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比例(%)                                                 6.9757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召集,第八届董事会董事长杨涛先生主持,本
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
方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会议决议有效。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 8 人,出席 3 人,独立董事黄智先生、独立董事舒春萍女士、
   董事彭晓璐先生、董事周俊先生、董事李醒群先生因公未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2、公司在任监事 3 人,出席 3 人;
3、董事会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全资子公司拟对外投资设立公司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A股        33,862,636 97.4348              882,300    2.5386      9,200     0.0266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        议案名称               同意          反对           弃权
 序号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1        关于全资子公          221,9 19.9336 882,3 79.2401 9,200     0.8263
         司拟对外投资             51            00
         设立公司暨关
         联交易的议案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会议议案 1 内容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湖北省联合发展投资集团有限
公司持有公司股份 136,041,357 股,对议案 1 回避表决。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君泽君(上海)律师事务所

律师:刘文华、朱国锋

2、 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出席/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公司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 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9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