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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湖高新:反舞弊与举报投诉管理制度(2018年9月11日修订)2018-09-12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反舞弊与举报投诉管理制度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反舞弊与举报投诉管理制度
                                     (2018 年 9 月 11 日修订)



                                                   目            录

第一章总则 ........................................................................................................... 2
第二章概念及工作原则 ....................................................................................... 2
第三章职责归属 ................................................................................................... 3
第四章举报和调查程序 ....................................................................................... 4
第五章责任追究和补救措施 ............................................................................... 6
第六章附则 ...........................................................................................................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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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防治舞弊、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保障公司员工及第三方正常行使

举报或投诉违法、违规行为的权利,降低公司经营风险及法律风险,根据与上市公司相

关的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由集团公司实

质实施控制的其他主体所有部门及人员。

                                   第二章 概念及工作原则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舞弊,是指公司所有员工或第三方采用欺骗、故意隐瞒等违法、

违规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或损害公司正当经济利益的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舞弊

行为:

    (一)未经授权或以其他方式侵占、挪用公司资产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二)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管人员滥用职权;

    (三)在财务会计报告和信息披露等方面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等;

    (四)相关机构或人员串通舞弊;

    (五)收受贿赂或回扣;

    (六)将正常情况下可使公司合法获利的交易事项转移给他人;

    (七)其他损害公司经济利益的舞弊行为。

       第四条反舞弊与举报投诉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有举报必受理原则。凡接到举报、投诉且确属涉及我公司员工的,必须先进

行初步调查核实相关信息后报领导审批,不能拒绝接受举报、投诉事项;

    (二)实事求是原则。举报、投诉人不得随意捏造事实举报、投诉他人。在进行举

报投诉案件处理及调查过程中,对证据不足或不够充分的举报、投诉,不得随意作出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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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决定;

    (三)保密性原则。参与举报投诉工作的相关人员,不得泄露举报、投诉人及被举

报、投诉人的相关信息。

                                      第三章 职责归属

       第五条公司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纪委”),为反舞弊工作的领导机构,主要

工作职责如下:

    (一)承担对全公司或跨单位(部门)反舞弊工作的协调和指导工作;

    (二)督促管理层建立健全公司内部的反舞弊工作制度;

    (三)确定反舞弊调查小组成员的组成;

    (四)审批反舞弊调查报告;

    (五)对反舞弊工作进行持续监督。

       第六条公司纪检监察室作为反舞弊工作的专职机构,主要职责如下:

    (一)开展反舞弊法律法规的宣传、培训活动;

    (二)建立及完善反舞弊举报、投诉机制;

    (三)受理舞弊举报并进行登记和处理;

    (四)组织舞弊案件的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和责任追究意见等工作;

    (五)其他反舞弊相关工作。

       第七条人力资源部作为人事管理部门,应积极配合调查小组工作的开展,同时拟定

及执行奖惩决定。

       第八条审计法务部在制定和执行年度审计计划时应考虑舞弊风险,以有效协助纪检

监察室开展反舞弊工作,发挥必要的指导和监督作用。

       第九条分子公司、各职能部门作为反舞弊工作开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职责如

下:

    (一)根据公司安排,定期、不定期开展或参加反舞弊的相关学习、宣传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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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发现本部门人员存在或可能存在舞弊行为的,应及时向纪委反映相关情况;

    (三)收到举报投诉事项时,应及时移交给纪委处理,同时协助后期的调查工作;

    (四)严格保密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或在进行反舞弊调查过程中所知悉的信息。

    第十条公司经营管理层主要职责如下:

    (一)以身作则,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二)协调、指导集团、分子公司开展反舞弊工作;

    (三)建立、健全反舞弊控制程序及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四)应积极支持反舞弊工作专职机构的日常工作,并从预算、人员配备、工作条

件准备上给与充分保障。

                                第四章 举报和调查程序

    第十一条公司及其分子公司所有部门、员工及其社会各方可通过以下途径或方式举

报任何人员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实际或可能存在舞弊的情形:

    (一)形式:实名,是指举报人使用自己的真实姓名,通过来信、来访、电话、传真、

电子邮件等形式,向纪委举报、投诉相关违法违纪现象;

    (二)受理部门:纪检监察室;

    (三)举报、投诉途径:

    1.现场举报、投诉;

    2.举报专线:87172026;

    3.电子邮箱:elhtjw1@163.com;

    4.实名举报信箱:设在东湖高新集团大楼 1 楼;

    5.邮寄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佳园路 1 号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审计法务部(纪检监察室);邮政编码,430074。

   第十二条纪检监察室收到举报投诉信息后,应将被举报人的姓名、举报事由、举报方

式及时间等基本信息进行登记,同时严格做好保密工作。通过电话形式进行举报投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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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得对方同意时,可对来电进行录音;通过当面以口头形式进行举报投诉的,纪检监察

室应由专门人员做好详细记录,举报、投诉人及记录人均应在记录上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纪检监察室根据举报投诉的具体情况,分以下情形处理:

   (一)举报、投诉事项不涉及我公司员工的,不予受理,但应告知举报、投诉人不予

受理的原因;

   (二)对涉及普通员工(包括分子公司)的实名举报,自接到举报后 3 个工作日内

向纪委书记报告,根据纪委研究意见办理;

   (三)对涉及中层管理人员(包括分子公司)的实名举报,自接到举报后 3 个工作

日内向纪委书记和党委书记报告,由纪委提出处理意见,经党委会研究同意后按要求办

理。

   (四)举报、投诉事项牵涉公司高管层的,自接到举报后 3 个工作日内向公司党委

书记和董事长报告,根据党委会和董事会研究意见办理,并及时向上级纪委报告。

   第十四条纪检监察室在投诉举报的受理及调查过程中,经公司领导批准,有权到有关

单位调阅、复制相关资料,向有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并有权要求被调查单位及涉及人

员对调查取证的各种资料予以签字确认。

   第十五条纪检监察工作人员应遵守下列工作准则:

   (一)严禁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单位、住址等相关信息;

   (二)不得向被调查部门或被调查人出示举报信等涉及举报人个人信息的材料;

   (三)所办舞弊案件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六条对已经受理并经初步核实,决定立案调查的举报,纪检监察室应在 3 个工

作日填写《反舞弊与举报投诉调查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应当自立案之日起 90 日

内办理完毕;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 90 日,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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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需要交办或转送的举报,应当自收到之日起 15 日内交

办或转送有关部门办理,需要反馈办理结果的,应当要求其在办理期限内反馈结果,提

交办结报告。

   第十七条纪检监察室对实名举报,无论是否会立项调查,都需要向举报人反馈调查结

果。对举报和调查处理后的舞弊案件报告材料,应及时立卷归档;对有关舞弊案件的调

查结果应依据报告性质向公司有关部门报告。

                             第五章 责任追究和补救措施

   第十八条反舞弊案件经调查核实,反映问题事实基本清楚,确有轻微违纪行为,不够

纪律处分的,可进行批评教育或诫勉谈话;问题不具体无可查性的,经领导批准后留存

待查;对确实构成舞弊行为的,纪检监察室需提出处理意见或责任追究意见,根据管理

权限,报相关领导批准。重大舞弊案件的处理意见或责任追究意见由董事会研究裁定。

   第十九条举报、投诉人在协助调查工作中应受到保护。举报、投诉人由于举报舞弊案

件受到打击报复的,举报人可向公司纪委进行投诉。经调查核实,存在打击报复行为的,

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举报、投诉人员所举报投诉事项,经查证属实并为公司挽回损失的,人力资

源部将根据调查报告拟定奖励意见,并逐层上报总经理审批。若举报、投诉事项经查证

属恶意举报、投诉的,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对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

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我公司在职员工经调查证实有舞弊行为的,应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一)情节较轻,未对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将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

   (二)情节较重,对公司名誉造成重大影响或对公司经济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将视

情况给予降级、撤职、留用察看、辞退等处分,同时还应赔偿由此给公司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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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相关行为触犯法律、法规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对于公司党员有舞弊行为的,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

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二条案件处理完毕后,相关部门应及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对发生舞弊的环

节进行评估,同时及时完善相关流程及制度,尽可能地防止舞弊行为的发生。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相抵

触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纪检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反舞弊与举报投诉调查立案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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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反舞弊与举报投诉调查立案审批表
                     姓名                     所在单位
  被举报人信息
                     职务                     职务类别
   举报人信息        姓名                     所在单位
    (保密)         电话                     电子邮箱

    举报事由


         受理      时间:                                    受理人



                      初步核实
                        情况


    初步调查


                      初步核实      调查小组签字:
                        结论
                                                          年月日


纪律检查委员会意
          见




    党委意见                                    董事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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