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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湖高新:关于转让新疆旭日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股权的一审判决结果进展公告2018-09-12  

						股票简称:东湖高新            证券代码:600133             公告编号:临 2018-079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转让新疆旭日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股权
                   的一审判决结果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已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金额:人民币 480 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案判决为一审判决,截至公告
日无法确定后期是否会进入二审程序,后续执行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目前暂
无法判断对公司利润的影响。


     2017 年 9 月 11 日,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转让新疆旭日环保股份有限公
司部分股权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以公开挂牌方式转
让持有参股公司新疆旭日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日环保”)不超过
700 万股(占其评估基准日总股本 10.77%)。
     2017 年 11 月 16 日,公司在授权范围内与丁辉(自然人)就转让旭日环
保部分股权事宜签署了《湖北省参股股份转让产权交易合同》,将公司持有旭
日环保 200 万股以人民币 2,400 万元转让给丁辉(自然人)。
     经公司多次催促丁辉仍未履行合同义务,公司遂启动诉讼程序,2018 年 4
月 16 日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受理该案件。
    上述信息详见 2017 年 9 月 12 日、11 月 17 日、2018 年 4 月 20 日公司指定
信息披露报刊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
转让新疆旭日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股权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7-078)、
《关于公司签署新疆旭日环保有限公司部分股权转让合同的公告》(公告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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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票简称:东湖高新           证券代码:600133           公告编号:临 2018-079


临 2017-092)、关于转让新疆旭日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股权的进展公告》公
告编号:临 2018-037)。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原告: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丁辉
     本次诉讼及案件的基本情况,详见公司于 2018 年 4 月 20 日公司指定信息
披露报刊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关于转让新疆旭日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股
权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8-037)。
     二、诉讼的案件事实、请求及其理由
     1、案件事实及理由
     2017 年 9 月 15 日,原告在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官网刊登拟转让其持
有的新疆旭日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日环保)200 万股股份的转让公
告,公告期间内被告登记了受让意向并向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缴
纳了 240 万元保证金。
     2017 年 11 月 16 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合同约定:原告
将合法持有的旭日环保 200 万股股份转让给被告,被告应在 2017 年 11 月 23
日前一次性支付转让价款 2400 万元。如被告逾期付款 5 日,原告有权解除合
同,并要求被告按照该合同转让价款的 20%承担违约责任。
     因被告未在合同约定期间内支付转让价款,原告先后于 2017 年 11 月 29
日、2018 年 1 月 2 日两次向被告发函催收,但被告未作任何回应。
     2、诉讼请求
     (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产权交易合同》;
     (2)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 480 万元;
     (3) 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436,000 元;
     (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律师代理费等费用。
     三、诉讼案件判决情况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后,根据相关法律做出如下判决:
     1、解除原告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丁辉于 2017 年 11 月
16 日签订的产权交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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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票简称:东湖高新            证券代码:600133              公告编号:临 2018-079


     2、被告丁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支付违约金 480 万元;
     3、驳回原告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
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
院。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案判决为一审判决,截至公告日无法确定后期是否会进入二审程序,后
续执行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利润的影响。公司将依据
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进展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如本案有新的进展
情况,公司将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鄂 0192 民初
1708 号。
       特此公告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八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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