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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湖高新:关于2018年度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19-04-09  

						 证券代码:600133                 证券简称:东湖高新               公告编号:临 2019-018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18 年度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

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4 日召开的第
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8 年度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同意
公司按照财政部发布的通知等规定相应变更公司的会计政策。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需
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
     根据财政部于 2017 年 6 月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9 号—关于权益法下投资
净损失的会计处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0 号—关于以使用固定资产产生的收入为
础的折旧方法》、《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1 号—关于以使用无形资产产生的收入为基础
的摊销方法》及《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2 号—关于关键管理人员服务的提供方与接受
方是否为关联方》等四项解释,公司于 2018 年 1 月 1 起执行上述解释。
     根据财政部 2018 年 6 月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 2018 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
式的通知》(财会﹝2018﹞15 号)(以下简称“《通知》”)及 2018 年 9 月发布的《关
于 2018 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有关问题的解读》要求,对尚未执行新金融准则和
新收入准则的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通知》要求编制财务报表。《通知》要求
公司对财务报表相关科目进行列报调整,并对可比会计期间的比较数据进行相应的调
整。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
       (一)企业会计准则第 9-12 号解释
       公司于 2018 年 1 月 1 日起开始执行上述 9-12 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
       (二)2018 年度企业财务报表格式
       公司根据上述《通知》的相关要求编制 2018 年度财务报表,对财务报表相关科目
进行列报调整,并对可比会计期间的比较数据进行了调整,具体情况如下:
     1、原“应收票据”和“应收账款”项目,合并为“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项目;
     2、原“应收利息”、“应收股利”项目并入“其他应收款”项目列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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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原“固定资产清理”项目并入“固定资产”项目中列报;
    4、原“工程物资”项目并入“在建工程”项目中列报;
    5、原“应付票据”和“应付账款”项目,合并为“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项目;
    6、原“应付利息”、“应付股利”项目并入“其他应付款”项目列报;
    7、原“专项应付款”项目并入“长期应付款”项目中列报;
    8、进行研究与开发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化支出,列示于“研发费用”项目,不再列
示于“管理费用”项目;
    9、在财务费用项目下分拆“利息费用”和“利息收入”明细项目;
    10、股东权益变动表中新增“设定受益计划变动额结转留存收益”项目。
    根据财政部于 2018 年 9 月发布的《关于 2018 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有关问
题的解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收到的扣缴税款手续费,应作为其
他与日常活动相关的项目在利润表的“其他收益”项目中填列。
    本次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事项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第八届监
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需要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通知》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仅对财务报表项目
列示产生影响,不存在追溯调整事项,对公司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净资产、营业收
入、净利润均无实质性影响,且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国家相关会计政策变更的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
合相关规定。本次变更对公司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净资产、营业收入、净利润均无
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情形。董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则,符合公司实
际情况,可以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现时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相关决策程序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情形。本次会
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影响,同意公司本次会
计政策变更。
    六、独立董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对原会计政策进行了相应变更,本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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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政策变更,仅对公司上述财务报表项目列示产生影响,对公司资产总额、负债总
额、净资产、营业收入、净利润均无实质性影响,且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的情况。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
的相关规定,能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现时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和所有股
东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七、备查文件
    1、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议;
    2、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3、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九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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