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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湖高新:涉及诉讼的公告2019-07-31  

						证券代码:600133                  证券简称:东湖高新              公告编号:临 2019-058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释义
      公司:指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借款合同纠纷案:指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信支行诉国中医药湖南九华大健
康产业有限公司、江苏国中医药有限公司、长沙东湖和庭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
纠纷案。
      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列纠纷案:指长沙东湖和庭投资有限公司诉国中医药湖南九
华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长沙银行:指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信支行
      长沙和庭:指公司孙公司长沙东湖和庭投资有限公司
      国中九华、被担保人:指国中医药湖南九华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
      江苏国中医药:指江苏国中医药有限公司
      长沙中院:指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高院:指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生效判决:指(2017)湘 01 民初 394 号民事判决书
                                        重要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具体案件所处诉讼阶段详见公告正文。
     2、公司孙公司长沙和庭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可能产生的损益金额:截至生效判决确定的最晚支付时间,本次公告的案件
可能对公司孙公司长沙和庭产生的损失金额约为 3,405.82 万元(若未按判决确定的
期间和金额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需要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最终损失
金额以实际支付金额为准)。
     4、是否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公告的诉讼案件(即“借款合同纠纷案”)
系公司孙公司长沙和庭对业主国中九华向长沙银行办理按揭业务提供阶段性连带责
任担保所产生,该案第一次开庭审理前,长沙和庭已另行起诉被担保人国中九华解除
商品房买卖合同(即“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列纠纷案”)。“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列纠纷
案”一审、二审法院均判决支持长沙和庭与国中九华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目前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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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于再审庭审阶段,尚未收到再审判决,再审结果对“借款合同纠纷案”可能有如下
影响:
       (1)若最终“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列纠纷案”胜诉,即使长沙和庭实际履行了连
带清偿责任,长沙和庭因本次“借款合同纠纷案”所产生的实际损失将为 0 元;
       (2)若最终“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列纠纷案”败诉且长沙和庭实际履行了连带清
偿责任,则长沙和庭将依法行使追偿权,通过诉讼手段向被担保人国中九华追偿连带
清偿款项以及要求江苏国中医药清偿其应当分担的份额。但若国中九华和江苏国中医
药均无偿还能力,则长沙和庭因本次“借款合同纠纷案”所产生的实际损失预计约为
3,405.82 万元(若未按判决确定的期间和金额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需要加倍支付
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最终损失金额以实际支付金额为准)。
       (3)长沙和庭系公司的控股孙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长沙东湖高新投资有限公
司持有长沙和庭 55%股权。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长沙银行“借款合同纠纷案”可能导致的损失金额达到公司 2018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公司需予
以披露,“借款合同纠纷案”基本情况如下: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长沙银行
       被告一:国中九华
       被告二:江苏国中医药
       被告三:长沙和庭
       2017 年 10 月 17 日,长沙和庭自收到长沙中院应诉通知书后第一次出庭参与诉
讼。
       (二)诉讼案件事实、请求及理由
       1、案件事实及理由
       2015 年 12 月,公司孙公司长沙和庭与国中九华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
充协议》共计 30 份,约定由国中九华购买 30 套房屋共计 51,416,786 元,首付款
21,416,786 元,余款 30,000,000 元由国中九华向长沙银行申请贷款。
       2016 年 2 月 4 日,江苏国中医药与长沙银行、国中九华签订《长沙银行最高额
保证合同》,约定由江苏国中医药为国中九华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
       2016 年 2 月 14 日,长沙银行与国中九华签订《长沙银行人民币借款合同》,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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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由国中九华借款 30,000,000 元用于购买工业厂房,借款期限为 60 个月。
     2016 年 2 月 18 日,长沙和庭与长沙银行、国中九华签订《保证合同》,约定由
长沙和庭为国中九华提供阶段性连带担保责任,直至长沙银行取得国中九华 30 套房
屋的他项权证。
     2016 年 2 月 25 日,国中九华与长沙银行签订《抵押合同》,约定国中九华以其
购买的长沙和庭开发的前述 30 套工业厂房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预购商品房抵押
预告登记。
     2016 年 3 月 2 日,长沙银行向国中九华发放 30,000,000 元借款。后因国中九华
未按期归还贷款本息,长沙银行于 2016 年 12 月 30 日根据合同约定扣划长沙和庭提
供的保证金 150 万元。
     2、诉讼请求
     (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一签订的《长沙银行人民币借款合同》;
     (2)判令被告一归还原告借款本金 26,324,148.25 元及利息 4,007,899.83 元(利
息暂计算至 2018 年 10 月 15 日,以后的利息按《长沙银行人民币借款合同》约定的
月利率 0.5524%,罚息与复息月利率为 0.83125%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3)判令被告三在被告一的上述债务范围内,直接将购房贷款本息归还给原告;
     (4)判令被告三及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5)判令原告对本案已办理抵押预告登记的位于长沙市雨花区振华路 519 号聚
合工业园第一栋 30 套工业厂房在被告一的上述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6)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财产保全费用。
     (三)一审判决情况
     经公开开庭审理后,2019 年 1 月 24 日,长沙中院判决如下:
    1、解除原告长沙银行与被告国中九华签订的《长沙银行人民币借款合同》;
    2、限 被 告 国 中 九 华 在 本 判 决 生 效 之 日 起 15 日 偿 还 原 告 长 沙 银 行 本 金
26,324,148.25 元,利息 2,612,895.83 元,罚息 1,395,004 元,并按照合同约定利
率继续支付从 2018 年 10 月 17 日起至本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利息;
    3、江苏国中医药、长沙和庭对本判决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驳回原告长沙银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 174,882 元,财产保全费 5,000 元,共计 179,882 元,由被告国中九华、江
苏国中医药、长沙和庭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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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到判决后,长沙银行和长沙和庭分别向湖南省高院上诉。
     (四)二审情况
       1、2019 年 2 月 15 日,长沙和庭向湖南省高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如下:
       (1)依法撤销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17)湘 01 民初 394 号民事判决
第三项;
       (2)依法判决被上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律师费用。
       2、2019 年 2 月 15 日,长沙银行向湖南高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如下:
       维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17)湘 01 民初 394 号民事判决第一、二、
三项,撤销第四项,改判长沙银行就国中九华所欠全部贷款本息对长沙市雨花区振华
路 519 号聚合工业园第一栋 30 套工业厂房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二审判决情况
       经公开开庭审理后,湖南省高院于 2019 年 6 月 21 日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 174,882 元,由长沙和庭负担 87,441 元,由长沙银行负担 87,441
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公告案件(即“借款合同纠纷案”)的生效判决书已判决由长沙和庭对国中
九华应向银行履行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若债务人国中九华不偿还判决书确定的
债务,长沙和庭将可能向长沙银行承担清偿义务。
       截至生效判决确定的最晚支付时间,长沙和庭因本次公告的案件(即“借款合同
纠纷案”)可能产生的损失金额约为 3,405.82 万元(若未按判决确定的期间和金额
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需要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最终损失金额以实际
支付金额为准)。
       公告案件现已取得终审判决,截至公告日无法确定该案是否会进入再审程序,但
在法院作出再审决定之前不会中止执行。如长沙和庭不履行连带清偿责任,长沙银行
将依法启动强制执行程序,长沙和庭最终面临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被强制划扣连带
清偿款的局面;如长沙和庭在争取减少清偿金额的前提下与银行协商履行连带清偿责
任,则既能避免成为失信被执行人,还能减少执行费用。并且无论哪种情况,长沙和
庭实际履行连带清偿责任后均依法享有对国中九华的追偿权及要求江苏国中医药清
偿其应当分担份额的权利。长沙和庭被申请强制执行或与银行协商履行连带清偿责任
的同时,均有权行使追偿权,起诉国中九华及江苏国中医药,同时申请财产保全,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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候参与国中九华涉案房产拍卖款的分配,以保障公司利益。
     此外,2017 年 1 月 12 日,长沙和庭已起诉国中九华请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即“商
品房买卖合同系列纠纷案”)。该案前期一审、二审法院均判决支持长沙和庭与国中
九华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再审法院已开庭审理案件,再审结果对本次公告案件可
能产生的影响如下:
     1、如“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列纠纷案”再审中湖南省高院继续支持解除商品房买
卖合同,长沙和庭将收回 30 套房屋,届时如长沙和庭已实际履行连带清偿责任,则
可直接行使抵销权,从应返还给国中九华的购房款中扣除本次公告案件所涉连带清偿
款,长沙和庭因本次公告案件产生的实际损失将为 0 元;
     2、如再审中湖南省高院不支持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且长沙和庭已实际履行了
连带清偿责任,长沙和庭将通过诉讼方式依法行使追偿权,向国中九华追偿已支付的
连带清偿款以及要求江苏国中医药清偿其应当分担的份额,但若国中九华和江苏国中
医药均无偿还能力,则长沙和庭因本次“借款合同纠纷案”产生的实际损失预计约为
3,405.82 万元(若未按判决确定的期间和金额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需要加倍支付
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最终损失金额以实际支付金额为准)。
     3、长沙和庭系公司的控股孙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长沙东湖高新投资有限公司
持有长沙和庭 55%股权。


     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进展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根据法
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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