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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当代明诚: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9-07-12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甲 19 号嘉盛中心 1107 室           100020
                                    Add: Room 1107, Nexus Center, No. 19A East 3rd Ring Road North,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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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达晓律师事务所
                     关于武汉当代明诚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京达律股字[2019]第 006 号


致:武汉当代明诚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达晓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武汉当代明诚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委派邓勇律师和李甜甜律师列席公司于 2019 年 7 月 11 日召开
的 2019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和《武汉当代明诚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会议召集人资格、议案的审议情况,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有效
性进行了现场律师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审查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材料,包括:
     1.《公司章程》;
     2. 公司于 2019 年 6 月 26 日公告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七十二次会议决议;
     3. 公司于 2019 年 6 月 26 日公告的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七十二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 公司于 2019 年 6 月 26 日公告的关于为控股子公司进行融资租赁提供担保的议案;
     5. 公司于 2019 年 6 月 26 日公告的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
     6. 公司于 2019 年 6 月 26 日刊载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
券日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的《武汉当代明诚文化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9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7. 公司于 2019 年 7 月 5 日公告的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8. 出席会议的股东授权代表的资格、身份证明文件等。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和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文件以及所作出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的、
真实的和有效的,有关文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
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且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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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须公告的文件一
起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律师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
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和《股东大会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
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上述资料和文件的
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现场见证,就上述事宜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根据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七十二次会议于 2019 年 6 月 26 日公告的会议决议,公
司董事会(以下简称“召集人”)提议于 2019 年 7 月 11 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并提前 15
日于 2019 年 6 月 26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以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刊载了《武汉当代明诚文化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召开 2019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以公告
方式通知了各位股东。
     召集人在法定时间内公告了《会议通知》,在《会议通知》中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
时间、地点、会议审议的议案及议案的具体内容,并说明了各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
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
系电话和联系人姓名。
     2.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19 年 7 月 11 日上午 10:30 在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
会议由董事长易仁涛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会议通
知》公告一致。
     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投票平台的具体时间为:
2019 年 7 月 11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
为 2019 年 7 月 11 日的 9:15-15:00。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与公告的内容相一致;会议的召集、召开
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出席人员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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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2.根据《会议通知》,截至 2019 年 7 月 4 日股份报价转让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有权参会。实际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
股东授权代表人数共计 11 人(代表股东人数 14 人),代表股份 272,173,652 股,占公司
总股本的 55.87%。
    (1)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的股东授权代表人数为 6 人(代表股东
人数 9 人),代表股份 271,516,352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5.73%,其均为公司董事会确定
的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或其合法授权代表人。
    (2)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
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为 5 人,代表股份 657,300 股,占公
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0.14%。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的资格,其身份已由身份验
证机构负责验证。
    3.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及本所律师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经理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查验,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以及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其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的股东授权代表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以现
场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投票表决,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
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2.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
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
    3.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
表决结果。
    4.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如下:
   (1) 审议通过《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关于延长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
的议案”,关联股东武汉当代集团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新星汉宜化工有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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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武汉天风睿盈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天风睿源(武汉)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回避表决该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151,040,15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是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公司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下同)表决结果:同意
59,397,146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2) 审议通过《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继续授权董事会办理非公开
发行相关事宜的议案”,关联股东武汉当代集团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新星汉
宜化工有限公司、武汉天风睿盈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天风睿源(武汉)股权投资中心
(有限合伙)回避表决该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151,040,15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是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公司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下同)表决结果:同意
59,397,146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3) 审议通过《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关于为控股子公司进行融资租赁提供担保的议
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272,173,65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是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公司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下同)表决结果:同意
59,397,146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
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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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甲 19 号嘉盛中心 1107 室           100020
                               Add: Room 1107, Nexus Center, No. 19A East 3rd Ring Road North,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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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
有效;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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