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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浪莎股份:《关于现金分红事项的监管工作函》回复说明的公告2018-02-06  

						证券代码:600137     股票简称:浪莎股份       编号:临 2018-005


            四川浪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现金分红事项的监管工作函》回复说明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四川浪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8 年 2 月 5 日,收到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证公函【2018】0149 号《关于四川浪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现金分红事项的监管工作函》(详见 2018 年 2 月 6 日上海证券报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司公告)。对照监管工作函提出的问题,公司进

行了认真检查分析,现将《监管工作函》需要说明的问题及控股股东

回复内容、独立董事独立意见公告如下:

    一、你公司董事会应当就长期不能实施现金分红的原因向投

资者做出详细说明。

    公司说明如下:

  (一)公司分红政策及执行情况

   1、公司章程明确分红政策。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

指引》及四川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现金分红有关工作的通知》(川

证监上市[2014]7 号)有关规定的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

的需要,同时为完善和健全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

积极、合理的回报投资者,公司已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修订的

《公司章程》中利润分配政策,进一步明确了现金分红标准和分红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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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例。即:“在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后,经审计该年度净利润和可供分配

利润均为正数,则当年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当年可供分配利润的

10%,最近三年现金分红累计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

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2、公司近三年(2014 年度、2015 年度、2016 年度)利润分配

预案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执行情况。

    (1) 2014 年度公司实现净利润 195.87 万元,母公司未分配为负 1.6

亿元,根据财政部财会函(2000)7 号《关于编制合并会计报告中利

润分配问题的请示复函》中"编制合并报表的公司,其利润分配以母

公司可分配利润为依据"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2014 年度未进行

利润分配和现金分红。

    (2) 2015 年度公司实现净利润-2,068.31 万元。截止 201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合并报表未分配利润为-916.39 万元,母公司未分配为

-6,085.29 万元。因年度亏损和合并报表未分配利润及母公司未分配均

为负,依照《公司章程》相关规定,2015 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和现

金分红,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3) 2016 年度公司实现净利润 1,345.88 万元,截止 2016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合并报表未分配利润为 429.49 万元,母公司未分配为

-2,917.74 万元。因弥补上年度亏损和母公司未分配利润为负,依照《公

司章程》相关规定,2016 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和现金分红,也不进

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3、利润分配政策履行审议程序。董事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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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履行了年度利润分配审议程序。

  (二)公司暂时不能进行现金分红形成原因及采取措施

   历史原因,2007 年公司重组前,母公司(四川长江包装控股股份

有限公司)年初未分配利润为-44,746.48 万元,即遗留亏损 44,746.48

万元。2007 年 1 月至 3 月重组时,母公司(四川长江包装控股股份

有限公司)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宜宾市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公司、

宜 宾 中 元 造纸 有限 责 任 公 司等 进行 了 债 务 和解 ,豁 免 了 其 债务

28,536.83 万元,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2 号-债务重组》第二章第四

条的规定,确认为债务重组收益,计入了营业外收入。2007 年公司

股改重组上市,浪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成为公司控股股东后,母公司

由四川长江包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更名为四川浪莎控股股份有限公

司,系控股型公司(全资控股浙江浪莎内衣有限公司),无实际生产

经营活动,也无营 业收入。截止 2007 年年末母公司分配利润为

-16,090.55 万元,即历史形成-1.6 亿元的未分配利润(报表亏损)。

    1、2015 年 8 月 23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同意全资子

公司浙江浪莎内衣有限公司向母公司现金分红 1 亿元人民币(第一

次),弥补母公司遗留亏损 1 亿元。完成向母公司分红后,母公司仍

有亏损 6,040.53 万元(2015 年年初母公司未分配利润为-16,040.53 万

元)。到 2015 年末母公司未分配利润为-6,085.29 万元,合并报表未分

配利润-916.39 万元。

    2、2016 年 11 月 27 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同意全

资子公司浙江浪莎内衣有限公司向母公司现金分红 3000 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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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次),弥补母公司遗留亏损 3000 万元。本次实施子公司向母公

司现金分红后,母公司仍有亏损 3,085.29 万元(2016 年年初母公司

未分配利润为-6,085.29 万元)。到 2016 年度末母公司未分配利润为

-2,917.74 万元,合并报表未分配利润 429.49 万元。

    3、2017 年 8 月 20 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同意全

资子公司浙江浪莎内衣有限公司向母公司现金分红 1500 万元人民币

(第三次),弥补母公司遗留亏损 1500 万元。本次实施子公司向母公

司现金分红后,母公司仍有亏损 1,417.74 万元(2017 年年初母公司

未分配利润为-2,917.74 万元)。到 2017 年第三季度(未经审计)母公

司未分配利润为-1,181.22 万元,合并报表未分配利润 2,488.90 万元。

    4、依据相关规定和公司 2017 年年度业绩预增公告(详见 2018

年 1 月 31 日公司 2018 临 003 号公告),2017 年年度公司经营成果经

年审会计师审计后,预计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浪莎内衣有限公司第四

次向母公司分红弥补完成其 2017 年年初 2,917.74 万元的亏损,审计

后的合并报表未分配利润及母公司未分配均转为正数。

    二、你公司应当提出切实有效措施,以持续改善生产经营。

专注主业,提升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

    公司说明如下:

    浪莎股份 2007 年股改重组上市以来,专注于内衣业务,借助于

“浪莎”品牌效应,公司经营业绩一直比较稳定,除 2015 年度因去库

存和计提减值准备,年度实现合并报表净利润亏损 2,068.31 万元外,

2007 年度到 2016 年年度每年均实现盈利,累计实现合并报表净利润


                                4
为 44,612.70 万元。2007 年至 2016 年年度经审计经营成果如下表:

                                                               单位:万元
                营业收入                     净利润                  未分配利润
 年度
            合并        母公司        合并         母公司        合并        母公司
2006 年                                                       -44,183.21   -44,746.48
2007 年    13,298.90             -   29,889.12    28,655.93   -14,423.54   -16,090.55
2008 年    17,206.01             -    2,599.61       -60.27   -12,089.63   -16,150.83
2009 年    21,692.42             -    2,996.12       110.70    -8,698.35   -16,040.13
2010 年    34,076.58             -    4,332.33         6.36    -4,366.02   -16,033.78
2011 年    40,975.98             -    3,468.16        -3.73      -897.86   -16,037.50
2012 年    41,495.69             -    1,036.63        -1.66       138.77   -16,039.16
2013 年    43,782.27             -      817.29         1.22       956.06   -16,037.95
2014 年    33,065.73             -      195.87        -2.59     1,151.93   -16,040.53
2015 年    20,519.59             -   -2,068.31     9,955.24      -916.39     -6,085.29
2016 年    26,909.54             -    1,345.88     3,167.56       429.49     -2,917.74
 合计     293,022.71             -   44,612.70    41,828.76      —            —

     三、你公司应当提出公司在实现盈利并具备分红能力后,相

应的现金分红安排与计划。

     公司说明如下:

     预计公司 2017 年年度经营成果经审计后,达到现金分红能力。

到时公司董事会将按照《公司章程》规定,提出 2017 年度利润分

配预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最终方案需根据 2017 年年度审

计结果确定。
     四、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应当支持公司改善生产经营的安排,

表明支持上市公司实施现金分红的意向和态度。

     公司控股股东浪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回复意见:

     作为浪莎股份控股股东,浪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支持浪莎股份立

足主业,充分发挥“浪莎”品牌效应,不断做大做强。依照中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要求,具备现金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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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红条件后,将敦促浪莎股份按照其《公司章程》规定,以现金分红等

方式回报股东回报投资者。同时,在浪莎股份股东大会上涉及利润分

红事项,浪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大股东承诺投赞成票。

    五、关于本次分红事项监管工作函提出问题的独立董事独立

意见

    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作为浪莎股份独立董事,我们同意本次公司作出的专项说明。根

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相关规定,为维护中小投资

者和股东利益,我们将在浪莎股份下次董事会上,依照《公司章程》

规定和相关政策要求,独立发表有利于现金分红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四川浪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8 年 2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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