浪莎股份:收到《关于对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的公告2018-04-27
证券代码:600137 股票简称:浪莎股份 编号:临 2018-015
四川浪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收到
《关于对公司 2017 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四川浪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8 年 4 月 26 日收到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证公函【2018】0391 号《关于四川浪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根据相关规定,现将收到的《问
询函》公告如下: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公函【2018】0391 号
关于对四川浪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
四川浪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依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
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下简称《格式准则第 2 号》)、上海证券交
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等规则的要求,经对你公司 2017 年年度报告
的事后审核,为便于投资者理解,请公司从行业经营、财务数据等方
面进一步补充披露下述信息。
1
一、关于公司经营情况
1、年报披露,受本期销量增加的影响,公司增加对原材料、商
品等的采购,报告期内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2516.77 万元,
上年同期 7296.95 万元,同比减少 65.51%;报告期内购买商品、接
受劳务支付的现金发生 3.16 亿元,上年同期 2.16 亿元,同比增长
46.30%;因增加对原材料、商品等的采购,公司应付账款期末余额
9749.74 万元,期初余额 6388.23 万元,同比增加 52.62%。请公司
补充披露:
(1)报告期内,公司发生营业成本 2.79 亿元,上年同期 2.19 亿
元,同比增长 27.55%;期末存货账面价值 6747.13 万元,期初存货
账面价值 6639.41 万元。请补充披露报告期内采购支付的现金及形成
的应付账款均大幅增长,营业成本及存货规模未出现明显增长的原因
及合理性。
(2)报告期内采购支付的现金及形成的应付账款增幅较大,请公
司结合行业上游原材料、商品的供应情况,补充披露公司的采购模式
及其在报告期内是否发生变化、报告期内进行大额采购的商业合理
性。
2、年报披露,公司四个季度的营业收入分别为 3480.16 万元、
5688.09 万元、10713.27 万元、14461.83 万元,归母净利润分别为
345.94 万元、652.42 万元、1061.05 万元、235.95 万元。请公司补
充披露第四季度营业收入远高于其他季度的情况下,净利润低于其他
季度的原因及合理性。
3、年报披露,公司报告期内主营业务中外贸贴牌实现营业收入
2
2705.16 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 400.04%;期末外贸贴牌门店数量
16 家,报告期内新开 8 家、关闭 35 家。请公司:(1)说明外贸贴牌
实现营业收入大幅增长与门店数量下降存在差异的原因;(2)补充披
露外贸贴牌业务的销售渠道、各渠道的占比情况。
4、年报披露,公司前五名客户销售额 10,828.24 万元,占年度
销售总额 40.24%;其中前五名客户销售额中关联方销售额 2,261.05
万元,占年度销售总额 8.40%。 前五名供应商采购额 3,856.72 万元,
占年度采购总额 19.19%;其中前五名供应商采购额中关联方采购额
0 万元,占年度采购总额 0%。上述与 2016 年年报披露的主要销售
客户及主要供应商情况完全相同,请公司说明是否有误,如有,请予
以更正。
二、关于公司财务信息
5、年报披露,本期公司与客户王新凤、李军贵、周翔翔达成协
议进行债务和解分别豁免 39.73 万元、1.63 万元、1.93 万元,计入
债务重组损失。请公司披露是否为关联交易,是否履行相关决策程序。
6、年报披露,公司报告期内账龄 5 年以上的应收账款期末余额
为 149.84 万元;账龄 5 年以上的其他应收款期末余额为 110.64 万元。
请公司补充披露:(1)2016 年年报中 4 至 5 年、5 年以上的应收账
款期末余额均为 0 元,报告期期末账龄在 5 年以上的应收账款的具体
情况及形成原因;(2)2016 年年报中 4 至 5 年、5 年以上的其他应
收款期末余额均为 0 元,报告期期末账龄在 5 年以上的其他应收款的
具体情况及形成原因。
7、年报披露,公司应交税费期末余额 457.06 万元,同比减少
3
36.69%;其中增值税期末余额 13.86 万元,上年同期 423.61 万元,
同比减少 96.73%。请公司结合经营情况,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增值税
大幅减少的原因。
8、年报披露,本期期末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为 100 万元,上期期
末为 100 万元,本期期末较上期变动 100%。请公司对该数据予以更
正。
针对前述问题,依据《格式准则第 2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行业
信息披露指引等规定要求,对于公司认为不适用或因特殊原因确实不
便说明披露的,应当详细披露无法披露的原因。
请你公司于 2018 年 4 月 27 日披露本问询函,并于 2018 年 5
月 5 日之前,就上述事项予以披露,同时对定期报告作相应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六日
公司将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办理并回复问询事项,于 2018 年 5
月 5 日之前完成并公告披露。
特此公告。
四川浪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8 年 4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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