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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青旅: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2017-12-06  

						 中青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文件




    2017 年 12 月 14 日
            关于豁免公司履行同业竞争承诺的议案
    公司于 2012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经向中国青旅集团公司征询,其控股 65%
的子公司中青旅江苏置业有限公司开发有南京青山居房地产项目。本公司控股子
公司浙江中青旅绿城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亦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本公司房地产项
目仅余慈溪项目尚未销售完毕,待该项目清算完毕后,公司将逐步战略性退出住
宅类房地产业务”。2013 年公司依据监管指引第 4 号要求完善了承诺内容并在
后续年度报告中持续披露:“本公司房地产项目仅余控股公司慈溪绿城投资置业
有限公司的‘慈溪玫瑰园’项目尚未销售完毕。待该项目清算完毕后,公司将逐
步战略性退出住宅类房地产业务;根据公司既往项目销售及清算经验,公司将于
2017 年 12 月 31 日前退出住宅类房地产业务”(下称“该承诺”)。截至目前,
“慈溪玫瑰园”项目已经销售完毕,慈溪绿城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已经注销,浙江
中青旅绿城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亦已经处于清算过程中。
    2017 年 11 月,公司就控股股东中国青旅集团公司(下称“青旅集团”)从
事房地产业务情况向其问询,青旅集团书面回复如下:
    “一、2004 年中国青旅集团公司控股 65%的子公司中青旅江苏置业有限公司
开工建设了位于南京市王家湾的青山居项目。目前该项目已全部完成销售,并回
款完毕。
    二、现中国青旅集团公司本级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不含你公司)无
住宅类房地产业务,目前无此类发展规划。”
    鉴于上述情况,公司出具该承诺的条件已经发生变更,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
目前在住宅类房地产业务方面实际已不存在同业竞争问题,公司申请豁免履行该
承诺。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
    1、本次关于豁免公司履行同业竞争承诺议案的审议符合《公司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2、本次豁免公司履行同业竞争承诺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
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的相关规
定,有利于维护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

    以上议案,提请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