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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兴发集团:关于控股股东增持计划实施结果的公告2017-12-07  

						证券代码:600141            证券简称:兴发集团           公告编号:临 2017-123




               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增持计划实施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宜昌兴
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宜昌兴发”)于2017年6月5日通过上海证券

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增持公司股份100万股,并计划在未来6个月内,择机增持
公司股份不低于200万股,不超过400万股(包含本次增持股份数)。
    ●截至 2017 年 12 月 5 日,本次增持计划实施期限届满。宜昌兴发累计通
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增持公司股份 2,011,049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40%。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前,宜昌兴发持有公司股份 124,060,907 股,占公
司总股本的 24.22%。本次增持计划完成后,宜昌兴发累计持有公司股份
126,071,956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5.18%。


    2017 年 12 月 5 日,公司接到控股股东宜昌兴发的通知,宜昌兴发于 2017
年 6 月 5 日提出的关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已实施完毕,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
下:
    一、本次增持计划基本情况
    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信心,以及对公司价值与成长的认可,宜
昌兴发于2017 年6 月5 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增持公司股份100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20%,并计划在未来 6 个月内以自有资金继续择机增
持公司股份,增持数量(包括 2017 年 6 月 5 日已增持股数)不低于 200 万股,
不超过 400 万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告:临 2017-069)。
    二、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本次拟增持股份的目的:

    宜昌兴发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信心,对公司价值及成长的认可,
拟增持公司股份。
    (二)本次拟增持股份的种类:A股。
    (三)本次拟增持股份的数量:增持数量(包括2017年6月5日已增持股数)
不低于200万股,不超过400万股。
    (四)本次拟增持股份的价格:本次增持不设价格区间,将根据公司股票

价格波动情况及资本市场整体趋势,逐步实施增持计划。
    (五)本次增持股份计划的实施期限: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
如遇公司股票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10个交易日以上的,增持计划将在股票

复牌后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
    (六)本次拟增持股份的资金安排:自有资金。
    三、增持计划的实施进展与结果
    2017 年 6 月 5 日宜昌兴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增持公司股
份 100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20%,增持均价为 11.89 元/股。2017 年 11
月 3 日,公司收到宜昌兴发的通知,其于 2017 年 10 月 25 日至 11 月 3 日通过
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增持公司股份 1,011,049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20%,增持均价 18.1 元/股(详见公告:临 2017-118)。上述两次共计增持
公司股份 2,011,049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40%。实际增持数量已超过本次增
持计划数量下限,未超过本次增持计划数量上限,本次增持计划已经实施完毕。
    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前,宜昌兴发持有公司股份 124,060,907 股,占公司总
股本的 24.22% 。本次增持计划完成后,宜昌兴发累计持有公司股份
126,071,956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5.18%。
    四、其他
    本次增持行为符合《证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
务规则等有关规定。宜昌兴发承诺,在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
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的相关
规定,持续关注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有关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 O 一七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