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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发科技: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2017-11-10  

						证券代码:600143           证券简称:金发科技            公告编号:临 2017-085
债券代码:136783           债券简称:16 金发 01


                        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减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持股的基本情况:截至本公告日,宋子明先生持有公司 171,650,000 股 A
   股无限售流通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 6.32%.

   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自 2017 年 11 月 10 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 90 日内,
   宋子明先生计划以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不超过公司股份 54,335,696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2%. 其中,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
   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


    2017 年 11 月 9 日,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公司
持股 5%以上股东宋子明先生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的告知函》,计划以集中竞价
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不超过公司股份 54,335,696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2%. 现
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的基本情况
    1、股东的名称:宋子明,为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
    2、股东持有股份的总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宋
子明先生持有公司股份数为 171,650,000 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 6.32%.
    3、股东减持股份情况:宋子明先生分别于 2016 年 9 月 21 日、2016 年 11
月 7 日和 2016 年 11 月 15 日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各减持公司股份 7,000,000 万股,
成交均价分别为 6.49 元/股、6.82 元/股和 7.14 元/股,合计减持 21,000,000 股,
所减持股份占当时公司总股本的 0.82%. 根据宋子明先生在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
明书中所作的承诺,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股份数量,达到公司股份总


                                       1
数百分之一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将及时履行公告义务,上述减
持尚未达到披露减持情况的标准。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减持股份来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
    2、减持原因:个人资金需要。
    3、减持期间:自本公告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之后的 90 日内。
    4、拟减持数量及比例:宋子明先生计划以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不
超过公司股份 54,335,696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2%. 其中,通过证券交易所集
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
    若计划减持期间内公司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
息事项,前述拟减持股份数量将相应进行调整。
    5、减持方式:集中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方式。
    6、减持价格区间:根据二级市场价格确定。
    本次拟减持事项与股东此前已披露的意向、承诺一致,减持计划不存在违反
承诺的情况。

    三、相关风险提示
    1、本次减持计划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
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 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
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
件等规定的情形。
    2、本次减持计划系股东根据自身资金需求自主决定,在减持期间内,股东
将根据市场情况和股价等因素选择是否实施及如何实施减持计划,减持的数量和
价格存在不确定性。
    3、宋子明先生不是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减持计划实施不会导
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持续性经营产生影响。

    四、其他事项说明
    在本次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将敦促宋子明先生严格遵守股东减持股份的


                                     2
有关规定,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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