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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新亿:关于收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的公告2018-11-09  

						    证券简称:*ST 新亿      证券代码:600145      公告编号:2018—027


       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终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上诉人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否

      一、追偿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原公司名为贵州
国创能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亿股份”、“公司”)
      被告:成清波、高观生、深圳市中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深圳中技”)、深圳市成城达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成城达”)、
深圳市国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国恒”)、吉林成城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林成城”)、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天津国恒”)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成清波向原告偿还欠款本金 232,282,762.65 元,利息
  5,894,175.10(利息主张至实际给付之日,暂算至 2016 年 7 月 31 日);
      2、判令被告高观生、深圳市中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成
  城达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国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吉林成城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就被告成清波不能清偿的欠
  款本息,承担平均分担的偿还责任;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
      二、判决书主要内容
      2017 年 4 月 24 日,公司收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
  哈萨克自治州分院邮寄送达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
萨克自治州分院民事判决书》(2016)新 40 民初 99 号(以下简称“《判
决书》”)。判决书判决如下:
    1、成清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
股股份有限公司代偿款 232,282,762.65 元及利息 5,894,175.10 元;
    2、高观生、深圳市成城达实业有限公司、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深圳市中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国恒实业发展有限公
司、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不能清偿部分各
承担 1/7 的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
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1,232,684.69 元,由成清波负担。
      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
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8 年 10 月 23 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
院做出(2018)新民终 171 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没有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
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裁定会增加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
资风险。

    特此公告。

                           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