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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长春一东:公司章程2017-06-14  

						                  长春一东离合器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长春一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

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公司经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 1997 年 11 月 26 日体改生

{1997}187 号文批准,已募集方式设立;在长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

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 912201017025287825。

    第三条   公司于 1998 年 4 月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向社

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000 万股,于 1998 年 5 月 2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长春一东离合器股份有限公司

                              Changchun Yidong clutch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长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超然街 2555 号;邮编

130103。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4151.645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

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党委

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公司要建立党的
工作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

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

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

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经理、董事会秘

书、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依法经营,

科学管理,不断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使全体股东获得满意的经济回报。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制造汽车离合器;经营本企

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生产所需的原辅材料、仪器仪表、

机械设备、零部件及技术的进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和禁止进出口的商

品及技术除外);经营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不动产租赁、研发和技

术服务;(以下项目仅限分支机构经营)机械配件、汽车零件(法律、法规和

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不得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份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

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1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

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为吉林东光精密机械总厂(现改制为吉林东光集

团有限公司)、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认购的股份数分别为 33,528,545 股

和 21,301,455 股,于 1998 年在公司整体改制时以净资产折股方式认购股份。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41516450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141516450 股,其他种类股 0 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

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

资助。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

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

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2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

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

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

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

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

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

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

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

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

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


                                    3
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

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

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

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

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

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

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

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

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

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


                                   4
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

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

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

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

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

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

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

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

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5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

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

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九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

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

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

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

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

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

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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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

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

会每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本部所在地。


                                    7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按有关规定提供网络

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网络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

为出席;其股东身份按本章程第三十一条由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网络投票平

台确认。

       第四十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

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

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

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

告。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

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

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

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

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

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


                                    8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

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

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

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

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

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

由本公司承担。

    第五十三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

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

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

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


                                    9
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

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

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五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

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

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

项提案提出。

   第五十八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

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

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十九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

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10
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

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一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

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

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

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

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

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二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

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

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

章。

       第六十三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

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四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

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

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

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


                                    11
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五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

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

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六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

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

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

当出席会议,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

务时,由副董事长(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

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主持)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

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

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

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六十九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

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

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

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

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七十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


                                   12
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一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

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

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

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

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

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

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 10 年。

    第七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

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

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

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七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13
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

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

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第八十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

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


                                   14
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与该关联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可以出席股东大会,并可

以依照大会程序向到会股东阐明其观点,但在投票表决时必须回避。

    第八十一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

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

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八十二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

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

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三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在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按照拟选任的人数,首先由董事会提

出拟选任董事的建议名单,然后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出董事候选人提交股

东大会选举;由监事会提出拟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的建议名单,然后由监

事会提出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二)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或以

上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或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

人,但提名的人数必须符合章程的规定,并且不得多于拟选人数。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

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

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八十四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

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

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

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15
       第八十五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

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六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

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

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

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

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

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

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

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

的上市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

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十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

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

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

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

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

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二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


                                      16
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

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三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

事就任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日。

    第九十五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

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九十六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

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

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

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

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

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七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 3 年。董事任期届满,


                                     17
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

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

数的 1/2。

    本公司董事会不设职工董事。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

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

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

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

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

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


                                   18
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

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

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

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

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

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

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

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

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

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本

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后 2 年内继续承担对公司的忠实义务。

    第一百零三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

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

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

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19
       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五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

执行。

       第一百零六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1 人,副董事长 1 人。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

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

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

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

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

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20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问题,应事先听取公司党委的意见。

       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

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

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

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对外投资权限为:投资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 10%以

内;

       董事会收购、出售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内;

       董事会委托理财、资产抵押、对外担保的权限为:单笔委托理财、资产

抵押、对外担保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 5%以内,委托理财、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 10%以内;

       董事会订立关联交易合同时,应按照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

执行。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设副董事长 1 人。董事长和副

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


                                       21
议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一十七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监事

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

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达

或传真或邮件;通知时限为:临时董事会召开日的前 3 日。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

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

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

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

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

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既可以采取记名投票方式,也可

以采取举手表决方式,但若有任何一名董事要求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的,

则应当采取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进

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

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

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


                                    22
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

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

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

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

弃权的票数)。



                        第六章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六条     公司设经理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经理 5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其

中董事会秘书由副经理兼任。

       第一百二十七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

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八条(四)~(六)关

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八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

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九条     经理每届任期 3 年,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23
    第一百三十条     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

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

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三十一条    经理应制订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三十二条    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

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三条     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经理辞职的

具体程序和办法由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副经理由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副经理协助经理

的工作。

    第一百三十五条     上市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

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三十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24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百三十七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

用于监事。

       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三十八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

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

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三十九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

       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

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四十一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四十二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

质询或者建议。

       第一百四十三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五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

席 1 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

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

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


                                         25
比例占监事总人数的 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

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

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

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

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

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第一百四十九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

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

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 10 年。

    第一百五十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26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章    党委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设立党委。党委设书记 1 名,其他党委成员最多

不超过 11 名。设立主抓企业党建工作的专职副书记。符合条件的党委成员可

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成员

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委。同时,按规定设立纪委。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党委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党内法规履行职

责。

       (一)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在公司的贯彻执行,落实党中央、国

务院和兵器集团重大战略决策,兵器集团党组以及上级党组织有关重大工作

部署。

       (二)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以及经营管理者

依法行使用人权相结合。党委对董事会或总经理提名的人选进行酝酿并提出

意见建议,或者向董事会、总经理推荐提名人选;会同董事会对拟任人选进

行考察,集体研究提出意见建议。

       (三)研究讨论公司改革发展稳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和涉及职工切身

利益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建议。

       (四)承担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领导公司思想政治工作、统战工作、

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和工会、共青团等群团工作。领导党风廉政建

设,支持纪委切实履行监督责任。




                                     27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

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

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

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

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

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

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

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

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

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

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

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


                                    28
资本的 25%。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

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着眼于长远的和可持续的发展,并充分重视对投

资者的合理回报,在综合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社

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

学的回报机制,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一)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分配,在满足下列条件时,可以分配

利润: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

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

分红。

    (二)利润分配可以采取现金分或股票方式。如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

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时,公司优先采取现金分红

的利润分配方式。若公司业绩增长快速,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

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红。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

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的投资预算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20%,且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三)在以现金分红的年度,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

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即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

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按此原则计算出的分配额度

低于0.05元/股时,可将收益留存至以后年度进行分配,但应保证在连续有盈

利的年度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现金红利分配。

    (四)公司的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财务部测算数据,公司管理层、


                                   29
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盈利情况、资金需求提出、拟定,经独立董事对利润

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审议利

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应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五)公司当年盈利、且不属于本条规定的可不分红的情形,董事会未

提出以现金方式进行利润分配预案的,应说明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

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并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交

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在指定媒体披露。

    (六)本章程规定分配比例为最低下限,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制定细

化的周期性的分红规划,具体分红规划的分配原则可以优于章程规定最低分

配比例,但不得低于该比例。

    (七)当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与公司发展不适应或与国家新出台的政策法

规冲突时,董事会应修订分配政策,经独立董事审议同意,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提交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相应的股东大会应为股东提供网络

投票方式。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

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

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

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

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六十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三十天


                                   30
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

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十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

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达或邮件、传真

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达或邮件、传

真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

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

付邮局之日起第三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

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七十三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

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指定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为刊登公司公告和

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31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

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

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 30 日内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

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

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

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上公告。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

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

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

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

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32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

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

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项情形的,可

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项、第(二)

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

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33
日内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

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八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

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

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

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八十八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

院。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

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

司终止。

       第一百九十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

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

破产清算。




                                    34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第一百九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

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一百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

的,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九十四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

的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一百九十五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

定予以公告。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一百九十六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

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

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

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

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

关联关系。

    第一百九十七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


                                      35
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一百九十八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

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长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

版章程为准。

    第一百九十九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 都含本

数;“不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百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百零一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

监事会议事规则。




                                   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