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航天机电:2016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2017-08-10  

						证券代码:600151            证券简称:航天机电              公告编号:2017-071


     上海航天汽车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045 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7/8/15           -              2017/8/16       2017/8/16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17 年 6 月 23 日的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16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1,434,252,287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45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64,541,352.92 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7/8/15           -            2017/8/16       2017/8/16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除自行发放对象外,公司其他股东的红利已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

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

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

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上海航天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新上广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和上海航天有线电厂有

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无限售条件流通股A股股票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
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
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
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
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
计征个人所得税。
     按照上述通知规定,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为税前每股0.045元;待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纳税额,由证
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应于次
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
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A 股股票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
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
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该通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
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司税后
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0405 元。
    (3)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
局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
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
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0405 元人民币。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
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
人按税法规定自行缴纳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45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如对权益分派事项有任何疑问,请按以下方式进行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1-64827176


特此公告。

                                                上海航天汽车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8 月 10 日